12.28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中國傳統社會,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夫妻結合的目的是“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成立後,夫妻之間,名義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雲:“妻者齊也,與夫齊體”,《禮記·喪服》曰:“夫妻一體也”,然而這種“夫妻一體”實為“妻合於夫體”,因此傳統社會夫妻關係的外在表現是“夫為妻綱”,幾乎完全由夫對妻所享有的權利與妻對夫應盡的義務所構成。但夫妻關係又是一種複雜的社會存在,會受諸多因素影響,其中尤以夫家與孃家為甚。

關於婚姻,古人常言“門當戶對”,用常見的現代話來說:夫妻的結合,不僅僅是兩個當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結合。這就很清楚地點明瞭夫家、孃家在夫妻婚姻關係中,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通觀喬木君從前翻譯的明清案,夫妻雙方,對待彼此原生家庭的態度,直接影響夫妻關係的好與壞。如《廣西僱工因奸被殺案》中,講述明代廣西河池有位地主俞厥成,家財殷富,卻吝嗇異常,其妻鮑氏因孃家比較困難,經常想接濟孃家,俞厥成不同意。鮑氏便偷派僱工連宗給孃家送些糧米油鹽之類的東西,不想僕人連宗反倒以此威逼鮑氏與其通姦,鮑氏沒見識,不敢與丈夫說明,“被此挾制,恐他真報,況夫是個細毛之人,必有打罵嫁逐之事,雖指他奸,又無證據,必不見信,因隨意任他所奸”,最終事發,俞厥成設計幹掉了偷奸主母的僱工連宗,夫妻關係也進一步惡化。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孃家與夫家,在夫妻關係中,除了扮演被動影響的角色,往往還發揮積極主動性,背後極大程度地左右夫妻關係的走向。小編下面以清代雍正年間的一樁潑婦棄夫案,一窺夫妻關係背後,原生家庭這隻“看不見的手”所蘊藏的巨大作用。

廣東潮州林振龍有女,名喚賢娘,嫁劉公喜為妻,已有十一年。夫妻育有一兒一女,家道平穩融洽,劉公喜以做買賣為生,家境雖然貧寒,也不至於挨凍受餓。劉父劉國奕,因墳地和人打官司,在揭陽縣候審,適逢病重,劉母攜孫前往探視,兒媳賢娘和幼女在家。沒多久,林振龍讓女兒回孃家探親,鄰里覺得閨女回孃家是平常事,也沒人在意。

劉公喜從廈門經商回家,發現妻子不在,趕到老丈人家,見到丈母孃鍾氏,詢問賢娘。鍾氏故作驚愕:“沒在啊!”劉公喜怪道:“賢娘之前回孃家,左鄰右舍都有目睹,如何說沒有?”鍾氏臉色一沉:“本就沒在!”公喜悵然返回,沿途打聽,得知賢娘被鍾氏派其兒子林開喬及小販郭連賣嫁。劉公喜告知本家劉文實,劉文實立刻率人和公喜一同來到林家大鬧大吵。林氏父子不敢出見,公喜沒辦法,將林家田裡所種薯芋弄得亂七八糟,鍾氏出面阻攔,文實眾人一片譁然,叫罵不已。公喜因見不到妻子而惱火,狂跳叫罵,尤為無禮。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鍾氏一時無奈,提起一把剃頭刀子,當眾自劃下巴,劉家眾人驚走。鍾氏實際並沒割到喉嚨,刀傷很輕,所以安然無恙。公喜不肯了結,告到官府,言稱林振龍拐賣其妻,林振龍也狀告公喜拐賣其女。知縣聞報,立派公差訪拿小販郭連,一直沒消息,案子也就未能審訊。二十多天後,鍾氏病死,林振龍奇貨可居,又告女婿劉公喜聚眾行兇,逼死鍾氏。然告詞後所列元兇並非劉公喜,而是劉文實。知縣見訴狀前後矛盾,荒唐至極,但事關人命,不得不前去勘驗。

鍾氏五十六歲,下巴處的刀傷已經全好,身體黃瘦,上下沒有絲毫傷痕,所謂活殺的控告,顯然荒誕之極。考慮賢娘下落不明,黑白難分,因此尚無法結案。官府好不容易抓到郭連,經過審問,嫌犯將鍾氏如何串通自己商量女兒改嫁,如何派遣兒子林開喬和自己送走賢娘,如何從惠來到甲子城,把賢娘嫁李家為妻,統統如實交代,說得有根有據。而林振龍依仗有位親屬是道臺衙門的心腹公差,專門在外訪求官吏拉關係,最近又和當地官宦人家聯宗續譜,官宦人家的不少奴僕來到公堂聽審,他自覺有權有勢,怎麼也不肯認輸。

知縣向海豐發文,並派公差押解郭連趕赴甲子城,找到賢娘,交與署尉帶回縣裡。林振龍得知消息,半路攔住賢娘,悄悄咬耳朵,叮囑幾句話便自顧離開。林賢娘來到縣堂,口稱十八歲出嫁,如今二十九,生有一兒一女,兒子被丈夫公喜賣掉,女兒被人販郭連賣掉。知縣開問:“何人將你拐賣?”“劉文實。”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你與劉文實有私情?”

“沒有。”

“既無私情,為何跟他走?”

“受劉文實的母親馬氏欺騙,因我丈夫劉公喜並非公婆親生,被趕出門,無房可住,借宿在劉文實家。劉公喜吃喝嫖賭作強盜,也不管妻兒衣食有無,因此被劉文實所賣。”

“你父母是否知道此事?”

“不知。”

“你自己願意改嫁嗎?”

“不願意。”

“這事就奇怪了!你2月18在孃家遭嫁賣,怎麼說是劉文實送你改嫁的呢?”

“馬氏派郭連到我孃家。騙說我公婆已死,讓我到揭陽治喪,所以跟他去了。”

“這天夜裡住在誰家?”

“住在洋內鄉郭連家。第二天住惠來,第三天住甲子城。到三月初七,我嫁給李雲義,聘金三兩銀子,劉文實、郭連兩人平分而去。”

“你平日與郭連有私情嗎?”

“沒有,過去並不認識,因馬氏派他來我孃家才見面,開始他假稱阿順,後來才知真名。”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郭連聽她如此招供,以頭撞地,大聲呼叫:“冤枉!小的確實是受鍾氏所託。鍾氏說賢娘新寡,想要另嫁,附近富戶不般配,嫁窮人家吃不飽肚子,只有海豐、甲子城一帶是魚米之鄉,且盛產食鹽,容易謀生,人多溫飽,讓小的同他兒子跑一趟。小的是男子,林賢娘是少婦 ,若非有親兄弟林開喬同路,鍾氏怎肯讓其女兒隨我而去?就是賢娘本人,又怎肯跟一素不相識的男子,穿城過縣到外鄉去呢?這道理再簡單不過,事實清清楚楚。她剛才所說,小人不服。”

再審林賢娘,林賢娘聽信她父兄預先交代的話,不肯如實招供,上刑也不改口。改傳林開喬,林開喬無言以對,只是全推到劉文實身上,上刑也不改口。審訊劉文實,文實矢口否認,儘管林賢娘、林開喬極力“攀咬”,甚至上刑,他也不認。再訊郭連,郭連說此事只與林開喬母子相關,同他人沒有絲毫關係。

知縣重提劉文實複審,劉文實呼天撞地:“公喜是我堂兄的兒子,世間豈有拐騙侄媳轉賣他人的?況小的並非遊手好閒、窮困潦倒,有妻有子,有田有宅,怎會做此喪心病狂之事,與郭連瓜分區區可憐的三兩銀子,圖那點汙穢之財?如小的真有此事,郭連怎肯代我認罪?公喜難道不恨我?就是林振龍,怎肯舍我而告公喜拐賣?小的又怎敢和公喜一同到林家大吵大鬧?這般嫁禍於人,小人至死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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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氏苦苦陳述:“民婦二十歲就開始守寡,苦守兩個兒子,如今已經七十,整天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非禮不言,非禮不動,如何會勸人改嫁、行傷風敗俗之事?若有,那從前守寡守節全是假的。賢娘婦道人家,傷天害理,不顧十幾年結髮夫妻的深厚情意,甘心翻臉改嫁他人,還公然誣衊丈夫不是公婆親生,吃喝嫖賭作盜。明明家中房舍堅好,卻說沒有住室;明明兒子在家,卻說被賣。如此女子,什麼話不敢說?什麼謠不敢造?難道還能把她的話當真?”

官府遍問鄰居陳孫典,本家劉紹萬、劉國來、劉文忠,保長楊鼎顯,大家都說劉公喜素來安分守己,善良忠厚,從未有不正當的醜行。他靠做小買賣為生,不曾賭博 ,更未賣過孩子,家中房舍堅固完好,和劉文實隔村而住。知縣再提林賢娘審問:“你說劉公喜賣了你的兒子,有此事嗎?”她表示確有其事,“賣給誰了?”她言之鑿鑿:“賣給了公公劉國奕。”劉國奕老淚縱橫:“天啊!公喜是我夫妻親子,公喜的兒子,是我親孫,哪怕對我千刀萬剮,又如何談得上買賣?”

知縣怒不可遏,呼左右對賢娘掌嘴二十,夾上手指,重賞三十大板,而她居然不動聲色。知縣拍案喝斥:“好野蠻的女人!竟傷風敗俗到如此地步!本縣早知你弄虛作假,你父林振龍依仗上司權勢,本縣才不得不讓他把話說完。像你這樣的潑婦,誰敢欺負?你既明知洋內鄉是郭連的家,惠來、甲子城是住宿之處,一樁一件清清楚楚,豈有被騙到揭陽的道理!你反而誣衊丈夫是賭徒強盜,不是爹孃親生,說家裡沒住沒吃。像你這樣的潑婦,什麼話說不出來!你視劉家為仇敵、如草芥,又豈會被劉文實嫁賣?況你上車被賣,是從你孃家出門,與劉文實壓根沾不上邊,你若不是和郭連平日私通,肯定就是林開喬和你一路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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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林賢娘才肯服罪:“並非民女和郭連有私情;只是連年饑荒,賣兒賣女的人很多,不只我的父母。”林振龍、林開喬也情知無法掩飾,只得低頭認罪,不敢再推給劉文實,但他們請求免追財禮,還想向劉公喜追索鍾氏的殯殮費用。劉公喜想讓對方贖還幼女,郭連說:“你女兒被林開喬、林賢娘賣到甲子城,他們知道賣處。”知縣命他們將公喜女兒贖還,隨後轉頭問公喜及其父劉國奕,是否還想收回這個女人(賢娘)?

父子倆連連叩頭髮誓:“不敢要了!”知縣便將她判歸後夫李雲義,讓她即日離開本縣,免得長久逗留,玷汙了本地山水。按照律法,給郭連上枷,賞了一頓板子。至於向林家追回聘禮一事,因林家貧困無力償付,知縣就勸公喜放棄林家償還的汙穢錢財,以免髒了眼睛,玷汙了門第,帶來不祥的晦氣。林開喬因母親去世,官府網開一面,予以免刑。林振龍未給刑罰懲處,這並非因他在道臺大人身邊有人(當然,確實也是這個原因)。

清代距今不過三百多年,清代夫妻關係是當代夫妻關係的歷史回聲,夫妻關係的主要影響因素,依然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這就給了現代人更多引以為鑑的地方。上述案中,賢孃的孃家父母兄弟,所作所為,令人瞠目結舌,母親鍾氏和父親林振龍,謀劃將已出嫁的女兒,改嫁李家,後續鬧到官府,又唆使女兒妄供,置女婿劉公喜險遭大罪,所幸知縣大人,秉公審斷,最終丈夫連妻子都不敢要了,可嘆賢娘不賢!當然,細觀審案問對,賢娘娘家家境不好,劉公喜雖終日在外奔波買賣,家境卻依然貧寒,妻子無法賙濟孃家,一定程度上,引發孃家對女婿的不滿,釀成了為得三兩銀子的聘禮,孃家改嫁女兒、最終對簿公堂的一幕悲劇。

夫家與孃家,夫妻關係走向的實質探究:清代“潑婦棄夫案”鉤沉

穿透夫家與孃家作用的迷霧背後,我們發現,影響夫妻關係的根本因素,實則在於對家庭財產的處置分配。清代為人妻者,能否取得財產,律法並未明文規定,而《大清律例•戶律•戶役》有條例規定:“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妻子無法單獨取得財產,她僅能通過所生之子或立繼的嗣子,才能取得財產,一旦夫死要另謀改嫁,則不僅其夫家財產,包括其結婚時孃家給與置辦的嫁妝,她都無自由處分之權,要聽由夫家的人決定。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然夫妻結合,無論如何,也無法割捨掉妻子對孃家的感情,畢竟那是丈夫另一半的原生家庭。知乎上有篇高熱度問答《婚後能不能幫孃家》,六百多萬的瀏覽,對家庭財產的處置,顯然極大影響到題主的夫妻關係。從古至今,這個問題,經久不衰,也沒有標準答案,但它被動或主動地左右夫妻關係,是走向健康,還是惡化。以上述“潑婦棄夫案”為鑑,“家和萬事興”,新年即將到來,在過好小家的前提下,大家該掏的錢,還是要掏,丈夫多顧孃家,妻子多念夫家,夫妻關係,背後婆家與孃家的關係,想必更為順暢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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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譯自《鹿洲公案》中【忍心長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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