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新規”兌現,這3筆費用別再交了,月省千元還有收入賺!

日常居住過程中,各項紛繁複雜的小額物業費十分常見,大部分購房者不在乎這些事,也不清楚哪些費用不用交,只要開發商、物業“師出有名”地收費,那業主們就心安理得地繳納,最終白白浪費很多錢。

物業“新規”兌現,這3筆費用別再交了,月省千元還有收入賺!

從2019年末到2020年初,已經有多個城市“新規”兌現,包括了物業管理和物業費的新規定,總結下來有以下3點需要注意:

1、小區公共區域的物業服務費,今後別再交了。

根據我國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業主繳納物業費的標準是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執行的,不存在額外的公共區域物業費。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設備設施維修費,都已經包含在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當中,由物業公司從收取的物業費中支出。所以物業公司額外收取公共電費、公共維修費、公共物業費等是不合理的,可以不用交,一年可能有好幾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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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背《物業合同》多收取的費用,不用再給。

業主繳納物業費應該注意2點,第一是物業合同規定的收費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收費標準,這是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合法前提;第二點,在實際收費過程中,是否存在超出物業合同收費的情況,如果有則已經違背《合同法》規定,可以拒交或者諮詢當地物價部門。


3、小區公共區域的收入,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通常情況下,小區公共區域如電梯、走廊、門衛、公共過道等地方的收入都進入了物業公司的口袋,這是不合理的。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私有產權區域的歸屬、分配、經營歸產權歸屬人所有,公共產權區域的所屬、分配、營收歸公共區域所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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