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閱文合同的事件?

不妥協的小牛


好奇怪這個問題怎麼會出現在房產板塊提問,恰好也算個資深網文閱讀者,試著解讀下。

根據現有披露出來的各方資料,合同問題是早已經存在了,相對於資本控制下的平臺,碼字的作者明顯弱勢很多,為了有口飯吃,我忍,尤其新人都是免費出賣勞動力,為了以後一點微不足道的可能,像不像現在正在答題的我。

而這個問題會在這個時間爆發,只能說炸藥一直在積累,而導火索被點著了,管理團隊換了。藉著這個機會,各種不滿,各種黑料或主動或被動,藉助一隻看不見的手,做著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應該說作者的權益理應得到保護,沒有作者,就不會有作品的誕生。好的作品尤其需要一個好的分成方案,沒有回報,在好的寫手也無法憑藉興趣去完成自己的夢想。作為一個讀者,我希望作者的權益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護。作為監管者,我希望可以有目的的平衡兩到三個平臺,大家共同富裕吧,可以給作者多一個選擇。陽光下的競爭才可以提供更適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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譽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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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文集團事件後,各種言論及回應層出不窮,閱文集團也不斷髮布微博進行闢謠,針對新合同的爭論一直在進行。

看過某位資深網文讀者在知乎上提出的幾條建議中,其中一條便是,“作者們至今沒有請專業法務人員對原合同、新合同進行審視,並就此提出意見。”

恰指出,觀點雖層出不窮,但更多討論領域集中在資本運作,更具體一點體現在“剝削”作者權益問題上,僅有少量發聲者從法律角度討論問題,即使涉及到法律層面,論述更傾向於法理層面論述,而接觸不到實施階段。

從《合同法》與《著作權法》兩個層面進行解讀。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簽約協議的簽署雙方閱文公司及創作者均屬於合同法中的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本質是平等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對該協議整體效力的判斷,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關於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進行判斷,只要該協議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考慮該協議內容,可能涉及到可撤銷合同的情況。如果雙方(特別是創作者)在訂立合同時對該合同的性質、目的、後果的認識存在顯著缺陷,即訂立的合同不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的誤解可能造成履行合同對一方利益造成損害,則受到損害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變更合同內容或者撤銷合同。

另外一種可能涉及到的情況是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下受到損害的一方同樣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變更合同內容或者撤銷合同。法律規定的顯失公平主要是指一方因草率、缺乏經驗,或者另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訂立合同,使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情況。

考慮到協議一方當事人是具有豐富行業資源、資金豐厚的專業公司法人,相比於在網絡平臺進行文字創作的個體作者來說,其在雙方地位中具有明顯的優勢地位,而協議條款中對於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著作權處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內容也明顯對閱文公司更為有利,因此對於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應當根據上述因素進行分析。

二、格式條款效力

該協議條款可能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即一方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並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生活中常見的格式條款合同如銀行理財協議、商業保險合同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比如:網傳的協議2.1條、2.2條約定了乙方應當按照要求將作品大綱交給甲方審核,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大綱進行修改,並保證按照甲方審核過的作品大綱進行創作。該條款實際上是閱文公司權利的擴張,也是對創作者創作自由的限制。

又如網傳協議3.1——3.11約定,乙方將約定作品相關的各項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性權利全部授權給甲方使用或者由甲方進行再授權,該約定的授權範圍遠遠超出了作品本身,涵蓋了作品相關的著作權及由作品衍生的各類知識產權和財產權利,涉及對創作者相關延伸權利的處分。且在協議6.1——6.12關於乙方報酬的約定中,乙方可以獲得的相關收益並未涵蓋上述授權的全部內容,比如甲方自行行使約定作品的影視、動畫、漫畫、遊戲改編權、周邊衍生作品開發權、商品化權等權利時,無須向乙方分配收益。

此外還有網傳協議3.13條約定授權期限自協議簽署之日至作品著作權保護期滿之日,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永久授權,該約定也是對創作者的重大不利條款。以上列舉的條款均屬於可能產生爭議的條款,對於可能發生的相關爭議,應當考慮到是否相關約定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及提供合同條款方是否向對方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的義務等因素。

三、對該合同的解讀

該協議名為簽約寫作協議,即文學作品創作者在閱文公司平臺上發表文學作品,閱文公司以其商業資源對作品進行宣傳推廣,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對該文學作品在相關平臺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的一種合作模式。但該協議從內容上看實為委託寫作協議,即創作者按照閱文公司的要求進行文學創作,閱文公司在相關平臺發表後按照一定比例與創作者進行利益分配,但作品的其他著作權利如彙編權、改編權、複製權、翻譯權、發行權等一切權利均授權給閱文公司行使,且允許閱文公司進行再授權。雖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協議中諸多條款可能會因涉及到顯失公平及趁人之危等造成條款可撤銷的結果。簽約創作者應當以更加審慎的心態對待該協議,如有可能,儘量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後,與簽約對方進行協商,以確定是否選擇簽約。

四、對作家的建議

有作家建議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意見。法律法條的修改建議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律師每天接觸大量的法律文書,相較於相對寬鬆的法律文書,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這種工作是極為繁瑣的,需要消耗律師的大量精力。

龍空論壇曾有一個帖子針對著作權法修正案提出了多條修正意見,律師看過後當即指出其不專業性,比如:樓主並沒考慮到民事權讓渡方向,寄期望望於幾個“禁止”、幾個“不許”便一次性解決網文作家與平臺之間的矛盾的想法,過於一廂情願了。

涉及著作權方面內容的合同屬於雙方權利義務比較複雜且相關專業知識掌握門檻比較高的領域,國內專業著作權領域權威律師比例很低。能夠做到的建議是,由知識產權監管部門制定行業合同示範文本。目的是規範網文行業秩序、促進行業長遠發展、保護弱勢一方權益,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可以起到提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某一方的權利被過度侵害的作用。曾經採用這種做法起到積極作用的行業比如:商品房交易、建設工程施工行業等。示範合同文本雖然不是全部強制使用的,但行業合同應以示範合同範本為基礎擬定,並應對與示範合同文本不一致或者額外增加的條款予以合理提示、說明。對於普通人來說,可以把擬簽署的合同文本與示範合同文本進行比對,以瞭解免除了對方的哪些義務或者額外讓渡了自己的哪些權利,避免合同一方濫用知識、信息、交易地位的優勢制定“霸王條款”,侵害另一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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