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案例:協議管轄法院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法院之一

轉自: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判例研究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裁判要點


當事人僅以協議管轄法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中五種法院之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為由主張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信息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審理程序:二審程序

案 號:(2018)最高法民轄終105號

案 由: 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8-04-24

文書類型:民事裁定書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28日,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公司)、賈某亭、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證券公司)三方共同簽署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三方協議)》[合同編號:xxx-1556](以下簡稱《業務協議》),約定賈某亭與長證資管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獲得資金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日,長證資管公司與賈某亭簽署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三方協議)》[合同編號:xxx-1554](以下簡稱《交易協議》)、《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補充協議》[合同編號:xxx-1557](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賈某亭應在每季度末月21日前向長證資管公司定期支付應付利息。2016年11月1日,長證資管公司與賈某亭進行了上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2016年12月13日,賈某亭補充質押樂視網股票1102500股。2017年4月25日,賈某亭補充質押樂視網股票349000股。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2016)京方正內經證字第20245號《公證書》。甘某於2014年5月27日簽署《授權委託書》,同意賈某亭以雙方擁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對賈某亭個人融資進行擔保,並委託賈某亭作為代理人簽署相關合同。2016年10月28日,賈某亭代理甘某簽署《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擔保函》(以下簡稱《擔保函》),承諾對賈某亭與長證資管公司之間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全部負債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2017年6月12日,長證資管公司向賈某亭發送《長江資管付息通知單》,通知賈某亭於2017年6月20日上午10:00前將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間的利息劃入指定賬戶。賈某亭於2017年6月14日簽收了該通知單。截至長證資管公司提起訴訟之日,長證資管公司未收到賈某亭支付的前述利息。2017年6月21日,長證資管公司向賈某亭、甘某發送《關於對樂視網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啟動違約處置的通知函》(以下簡稱《違約處置通知函》),告知賈某亭逾期支付利息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賈某亭自該函發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購回上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項下的全部樂視網股票,並償付該交易項下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付費用,同時要求甘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審理經過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證債權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訴訟外的途徑更加快捷高效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賈某亭在兩級法院長達一年多的審理時間內不對法院受理問題提出異議,表明賈某亭已默示接受了本院可對本案進行審理。賈某亭在本案一審開庭時對本院受理本案提議異議,與其前述行為不符,具有明顯通過程序問題拖延履行債務的故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如本案按駁回起訴處理,既不利於快捷高效的解決糾紛,也與上述規定的目的相違背。故本院對賈某亭關於本院不能繼續審理本案的主張不予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頒佈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中並未將資金融出方在場內對質押股票進行處置作為資金融出方提起訴訟的前提條件,上述規定作為一個業務規範也不能對資金融出方的訴訟權利進行限制。案涉合同中也未約定長證資管公司提起訴訟前應當先行對質押股票進行處置。綜上,對賈某亭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賈某亭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條法律規定賦予了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權利。從該條法律規定的文義來看,雖然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屬於約定管轄範圍,但亦用“等”字表明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上述五地以外的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在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必要限制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合意,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賈某亭提出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理解適用錯誤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裁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最高法民轄終10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躍亭。

委託訴訟代理人:鄒義,北京中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小倩,北京中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國舉,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甘薇。

委託訴訟代理人:鄒義,北京中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賈躍亭因與被上訴人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公司)及原審被告甘薇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38-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賈躍亭上訴稱,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認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三方協議)》〔合同編號:xxx-1556〕(以下簡稱《業務協議》)約定管轄條款有效,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一)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運用有誤。該條明確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議管轄有效必須滿足下述條件,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實際聯繫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選擇範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一個。原審法院認為協議管轄法院並不限於法定五個地點的人民法院顯屬不當。(二)原審法院認為案外第三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證券公司)住所地為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所在地”指向明確、《業務協議》中約定管轄條款有效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約定管轄條款因約定不明確、違反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約定管轄地點範疇而應屬無效。《業務協議》第七十四條約定:“協商解決不成的,甲(賈躍亭)乙(長江資管公司)丙(長江證券公司)三方同意提交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長江證券公司並不是案件當事人,並非是本案的訴訟主體。因此,《業務協議》約定的“丙方所在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協議管轄的範疇規定。另外《業務協議》中約定的“所在地”不是“住所地”,“所在地”的指向不明確,並非可約定的管轄地點。本案當事人在法定範疇以外選擇含義不確定的“丙方所在地”法院違背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無效約定。(三)賈躍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案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如上所述,《業務協議》中的管轄約定無效,應當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長江資管公司對賈躍亭、甘薇提起的本案訴訟,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賈躍亭和甘薇的經常居住地均為北京,本案依法應由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2.本案應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雖然本案案件標的額為1.7億餘元,不足法定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訴訟標的額標準3億元,但是本案的審理過程及結果會在北京地域乃至全國區域產生重大影響,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綜上,請求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38-2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該條法律規定賦予了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權利。從該條法律規定的文義來看,雖然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屬於約定管轄範圍,但亦用“等”字表明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上述五地以外的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在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必要限制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合意,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賈躍亭提出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理解適用錯誤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中,賈躍亭(甲方)、長江資管公司(乙方)、長江證券公司(丙方)於2016年10月28日簽訂的《業務協議》第七十四條約定:“本協議執行中如出現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同意提交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首先,本案原告長江資管公司據以起訴的依據為《業務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三方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補充協議》等,《業務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了長江證券公司的權利與義務,《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三方協議)》《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補充協議》中長江證券公司亦作為丙方在協議中籤章。故長江證券公司雖然不是本案當事人,但作為訴爭協議一方當事人,其住所地屬於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訴爭協議約定的“丙方所在地”即為“丙方住所地”,約定明確,不存在理解歧義。最後,長江證券公司的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標的額為170629649.48元,且長江資管公司、賈躍亭、甘薇的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綜上,本案管轄條款系合同各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達成的管轄合意,符合法律規定,對簽署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賈躍亭提出本案應移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法律依據。賈躍亭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雪梅

審判員  劉崇理

審判員  梅 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媛媛

書記員 馬利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