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團伙5個月攫取1000餘萬元,女子去“打工”掙2.7萬元被判5年

在兩家會所(酒店)陸陸續續幹了6個多月賣淫女領班助理,在其中一家只幹了幾天,共掙2.7萬元,38歲女子姜莉(化名)原以為自己只是個小角色,不會有事。然而近日,她依然因犯組織賣淫罪,被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她曾供職的一家會所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開辦,在短短5個月裡,該集團就組織賣淫7000餘次,非法獲利1000多萬元。


賣淫團伙5個月攫取1000餘萬元,女子去“打工”掙2.7萬元被判5年

幹了6個多月“小姐”領班助理 掙了2.7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8歲的姜莉是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據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及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姜莉在臺州市名劍休閒會所任賣淫女領班助理,負責管理、安排賣淫活動。這期間她個人獲利人民幣2萬元。

2016年2月8日至同年2月13日期間,她又在臺州市經濟開發區開設東某大酒店任賣淫女領班助理,負責管理賣淫活動,這期間她個人獲利人民幣7000元。


賣淫團伙5個月攫取1000餘萬元,女子去“打工”掙2.7萬元被判5年


法院審理查明,此前的2012年9月,她曾因吸毒被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罰款人民幣500元。

她參與的團伙其一為惡勢力 5個月組織賣淫7000多次,斂財1000多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姜莉就職的第一個賣淫會所位於浙江省台州市經濟開發區市府大道,其實是以徐某1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開的。2010年以來,該集團在臺州市經濟開發區等地開設臺州市新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名劍休閒會所、極點動漫遊藝廳、風雲動漫遊藝廳等。

該集團在上述酒店、遊藝廳內擺放賭博機供人賭博,組織婦女在上述酒店、會所以及椒江耀達大酒店等地進行賣淫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臺州市及周邊地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據法院查明,2011年初以來,徐某1夥同盛某、陳某1(均另案處理)在臺州開辦了名劍休閒會所(於2013年10月23日更名為品尚休閒會所)。該場所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婦女進行賣淫活動。

據查,該會所日均賣淫婦女達10人以上。經審計,名劍會所從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組織賣淫七千餘次,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餘萬元


賣淫團伙5個月攫取1000餘萬元,女子去“打工”掙2.7萬元被判5年


姜莉只做了5、6天賣淫女領班助理的東某大酒店,則從2015年10月開始組織賣淫,持續到2016年2月。這6個月裡,開設該酒店的犯罪集團則通過組織賣淫非法獲利400萬元以上。

法院查明,2015年以來,以周某康(另案處理)為首的犯罪集團在臺州市經濟開發區開設東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組織婦女在酒店進行賣淫活動。

犯組織賣淫罪獲刑5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莉先後參與到以徐某1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周某康為首的犯罪集團,組織婦女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

但公訴機關指控以周某康為首的犯罪集團系惡勢力犯罪,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這一性質,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因此法院認為,不應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莉有劣跡,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但鑑於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認罪認罰,決定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另據法院查明,被告人姜莉自願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賣淫團伙5個月攫取1000餘萬元,女子去“打工”掙2.7萬元被判5年


法院遂依法判決:

被告人姜莉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四千元。追繳其犯罪所得人民幣二萬七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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