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重操舊業”,領刑7年多

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涉毒案,一女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9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涉案女子為周某,今年40歲,湖北天門人(住我市),小學文化,系無業人員。2018年4月1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沙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今年6月14日,周某涉毒被沙洋警方查獲,先因吸毒被處行政拘留15日,後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刑拘。

經查,今年3月至6月,周某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後,除自己吸食外,還多次向他人販賣麻果共計10.57克(即查獲和已販賣的麻果)、冰毒摺合金額計算為350元(即已販賣的冰毒),且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住房內吸毒。

10月29日,沙洋縣人民檢察院對周某涉毒案向沙洋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且多次進行販賣,並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周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建議對周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數罪併罰後,判處有期徒刑7年9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周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如實坦白,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法院遂依法判決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9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荊門晚報通訊員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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