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販毒被抓稱沒賣任何東西,法院查明後:判刑、驅逐出境

販賣毒品是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下面這個案例中被告人在北京販毒被抓後辯稱自己沒有給任何人任何東西,法院查明事實後予以相應處罰:

【基本事實】

甲為尼日利亞國籍,大學肄業,目前無業,在京無固定住所。

2019年某日21時許,被告人甲在北京市某人行便道處,以人民幣21000元的價格向乙(另案處理)販賣黃色可疑塊狀物五包(經鑑定為海洛因,共重50.51克),被民警當場抓獲,毒品已扣押並收繳。

被告人稱自己於2013年來中國留學,因經濟問題未完成學業,後一直滯留中國,平時以乞討為生,事發前兩個月左右其認識了一個叫“KEVIN”的白人。2019年某日,“KEVIN”給了其一部手機,讓其去一個地方並稱會有人給其打電話並給其一些錢,其到了指定的地方,接了一個電話,之後有一名男子給了其一疊用報紙包的錢後,其就被抓了。其在供述中否認自己販賣毒品,自己也不吸毒、對毒檢結果呈陽性也無法解釋。

乙稱其是一名吸毒人員,2019年某日20時許,其接到了一個之前認識的外國黑人男子的電話,詢問其“有好貨,要不要”,其詢問價格,對方稱4200元人民幣一包,其約購了5包。雙方約定在北京市某地附近的一條衚衕內見面。其駕駛電動車到了約定地點,與對方見面後,對方交給其一個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5包毒品,其從兜裡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用報紙包著的人民幣21000元現金交到了對方手中,之後就騎著電動車往回走,在途中被民警抓獲了,民警從其身上起獲了剛剛購買的5包毒品和手機。

賣家是其在案發前幾天認識的一個黑人男子,電話存在其自己的手機裡,名字存的是“純黑”。後經辨認,其辨認出本案被告人甲就是與其進行毒品交易的外籍黑人男子。

經檢測,5包共計50.51克可疑晶體中均檢出海洛因;本案被告人甲毒檢呈嗎啡類陽性。起獲的毒品均已收繳。

外國人販毒被抓稱沒賣任何東西,法院查明後:判刑、驅逐出境

【本文案例來自於裁判文書網公開的真實司法案例,更多案例分析請關注作者】

【法院認為】

被告人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毒品管理規定,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舉證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在案的證人證言、起贓經過、鑑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充分證實指控事實成立。被告人到案後在大量證據面前,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抗拒法律追究,其辯解與本院查明事實相悖亦無證據佐證,辯護人有關從犯的辯護意見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及採納。綜上,法院對被告人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

扣押的贓款、贓物,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

【十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本案中被告人甲在歸案後仍稱自己不吸毒也未販賣毒品,但是對於自己毒檢結果呈陽性也無法解釋,其販賣毒品行為也有大量證據證明,最終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同時由於甲為外籍人士,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可以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歡迎轉發留言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