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產業及房地產業在疫情期間不可抗力適用問題

2020年2月28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推動復工復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津住建政務函〔2020〕27號)(以下簡稱“意見“),對於推動建設項目和住建行業復工復產提出相關意見。其中,對於建築產業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誤,及房地產業因疫情防控無法履行合同約定開復工、竣工及交付是否能夠適用不可抗力,作出相關指示。

一、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問題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項目,發包方應在招標文件中充分考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及後續施工工期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施工工期。在施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在原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誤,適用合同不可抗力相關條款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對於新建項目,因為已全面瞭解目前疫情的狀態,故在招標文件中應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期間及後續施工工期變化情況,確定施工工期,故不存在不可抗力適用問題。而對於在施項目,對於工期的延誤,雙方應首先協商重新確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若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直接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條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其中,第9.10條規定:

9.10 不可抗力

9.10. l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後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規範第12.0.2條的規定辦理。

二、疫情造成的費用增加問題

《意見》第十三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費用,發承包雙方參照法規、規範關於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訂立補充合同或協議。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等成本上漲,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因此,作為工程參與方,可將疫情防空期間增加的疫情防控費用計入工程造價。而對於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等成本上漲,雙方需按約定協商調價。

三、房地產業中不能按約開復工、竣工及交付使用問題

《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疫情期間,對於疫情防控造成的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約定開復工、竣工及交付使用問題,按照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執行。“

建築產業及房地產業在疫情期間不可抗力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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