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麼看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問題

近期,看到不少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涉嫌所謂“過度或違法防控”的現象和觀點,疫情防控工作是否應嚴格依法進行?


我的觀點是——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但目前不見得能完全做到,但必須要向這個方向努力。


有人說,你這不等於沒說。沒錯,我不是學法律的,來不了專業的分析,只能是談談自己的看法,淌到哪兒算哪兒吧。

我怎麼看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問題


以前有個詞叫“勞改”,勞動教養這個概念咋來的?建國初期,大陸還有很多國民黨遺留的破壞分子妄圖破壞穩定、顛覆政權,那時如果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排隊等法律條文逐步健全、等訴訟開庭審理,那黃花菜都要涼了,於是特事特辦。這裡面有個概念,叫“自由裁量權”,簡單說就是法律寫的不明確的,人為去判斷,比如——“情節嚴重者”,那怎麼算嚴重,怎麼算不嚴重,關於“情節嚴重”的細則表述不明確的部分,自己掂量,就叫自由裁量權。勞動教養制度後來被廢除。


與我年紀相仿的,都趕上過九十年代有個詞叫“嚴打”。當時一些地區社會治安亟待改進,那年月在外面“混”講究“闖名聲”,人與人輕易就動手了,很多是械鬥,我自己經歷的舉兩個例子:有人在宿舍未經允許用了別人的牙膏,一個就把另一個腿打骨折了;有人在樓下聊天,樓上嫌吵,帶著斧頭下來,把人耳朵砍的還有一半連在頭上。進了“保衛科”,感覺這些也就是“常規操作”吧,那時瘦弱的我晚上出門真會擔驚受怕。“治安聯防”在“嚴打”時,有些也是在“自由裁量權”的範疇辦事,也存在“特事特辦”,當時不見得都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但效果是很好的。


好像七、八年前吧,我被單位安排去“客串”過一下午的“城管”,這是個相當有趣的話題——城管與小販,這個話題也涉及到依法辦事。在這之前,我是百分百支持小販的,可以說是“小販鐵粉”,想想看,老奶奶們賣個鞋墊子補貼家用,容易嗎?於是我們合計好了,咱跟攤販們好好商量,哪怕讓他們今天中午先收了,晚點再來,我們也只是混工資吃飯的,咱配合一下,兩邊都好說。結果呢——這些小販可不是什麼賣鞋墊的老奶奶,不“接招”啊,他們非法佔道截斷人流,非法佔停車場堵塞交通,生產各種餐飲垃圾汙染衛生。在與他們反覆溝通、商量的過程中,我突然覺得,如果靠嘴說有用,那美國就不打伊拉克了,他們的理念就是——我不管,我沒辦法,哪怕是天安門,我也得擺,其它我不管,你不要跟我講別的,那都跟我沒關係;就好像別人再難也可以做別的工作到他這就不行,他必須擺攤,他得利就行,什麼佔道、市容、汙染、物權、法規什麼都別跟我說,與我無關,不管你怎麼勸,“我沒辦法”最大,可以說是油鹽不進這種。簡單說吧,小販一直罵城管的爹孃老子,城管如果有出格的舉動,在道德上反而先成了耍流氓的一方。最後怎麼解決的呢?有人牽來了狼狗,其實牽來了狼狗也沒幹什麼,但問題很快就解決了。對文質彬彬的我來說這是次非凡的體驗,這種做法對不對?肯定不對,但是見效快,這算是個特殊情況——過於不配合。


所以,我支持特殊情況,特事特辦。常規情況,按法律,走流程,提案、聽證、立法、試行……怎麼都好,到極其特殊的情況時,就是那句話——活人不能讓尿憋死,所謂的法也是人定的,終歸要更好的服務於人。國際上不還有“國際法”,但有誰聽說過哪個國家的主權是生生靠講道理、靠打官司、靠講法律弄來的?不是有句話叫“百無一用是書生”,有些所謂的專家或自媒體過於“紙上談兵”、“應該”這樣“應該”那樣,過於只講“道理”而忽略實際、脫離社會,這種理念反而是目光短淺,實際如果讓這樣的人去指揮疫情防控這場戰役,反而是讓人不放心的。這種人往往都是等吃了虧了,才發現有些事沒有那麼多“應該”、沒有那麼多“道理”,不能等到“後悔也晚了”的時候再說。


拿這次疫情來說,如果“按下葫蘆起了瓢”,大家陷入無數個“十四天”的往復循環,當確實有那種不是一家子的人偷偷聚集打麻將結果又掀起一輪“拐點”的時候,到那時候會不會又有人出來呼籲:“就不能有點鐵腕手段嗎?就沒能力嗎?就管不住嗎?就不知道非常之時行非常之事嗎?”

我怎麼看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律問題


看到這裡,估計有人會問:那在家裡和家人打麻將,就該捱打?以疫情防控為名,怎麼來都可以?——那肯定不是,一開始我就表明了觀點——疫情防控工作,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至少必須向這個方向努力。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的任何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處理,這沒啥說的,相信疫情結束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會更加科學、更加完善。


這裡我想說一個——關於執法土壤的話題。


比如我們的《勞動法》,如果完全按《勞動法》規定籤合同、交社保、付加班費等等, 丁是丁、卯是卯的來,有多少公司會涉嫌違法?還有多少能繼續幹?再說法規方面,假設我是開飯館的,我招四個服務員,每月工資支出預算六千,一個人一千五(僅為舉例說明用);現在如果當地法規規定,當地最低工資不能低於兩千,那我六千的工資預算,只能僱三個人了,看起來這個法規是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實際對於社會來說,卻造成了一個人失業。法律法規初衷肯定是好的,但有時會出現實際情況是一回事,法律法規是一回事。


再好比有的人總喊——我們要民主!我認為,民主一定是以法治為前提的,否則假設把我和九個人關在一個房間裡,那九個人一致同意把我的工資給他們分了,所以就要少數服從多數?就是民主?我小時候還常聽人嘮叨說,修那麼多高速公路也沒見幾個車在上面跑,是勞民傷財,難道因為說這話的人多,路就不修了?


包括以往我們在一些執法過程中,也存在“選擇性”執法、“針對性”執法、越權執法;還有包括像有時候明明法律條文已經很明白了,“照著來”就能解決問題了,結果卻又專門再成立個什麼部門,看似重視反而成了“踢皮球”的還變多了。


所以,不光是依法進行疫情防控方面,法治中國還有很艱鉅的任務和長遠的道路,很多現象不是孤立存在的,要用聯繫和發展的眼光去看,就像我認為,其實就不應該存在什麼“嚴打”這個概念,同樣的法律,應該是同一個執行標準,不應該是“運動式”執法、“突擊式”執法,不應該是一陣子這樣,一陣子那樣,當然,“這不應該那不應該”,這是一種理想狀態吧。


法治可以說即要有理論,也要聯繫實際,這需要中國的法律人乃至全社會繼續努力,公民守法、政府也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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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人可能會說:你有吃有喝窩在家裡,你當然“想得開”了,那些被堵在路上的、封在賓館的、困在外地的,欠賬背貸款的、斷頓兒的、流浪的,家裡有病號、孕婦的,你能體會他們的感受嗎?


確實,就像我們的改革,誰來推進很關鍵,好比讓我們年輕人來定,沒準有人就希望老年人公交卡的次數少一點;如果讓老年人來定,那沒準有人還覺得不夠多呢。就像有人常在網上說,打這個、打那個,真讓他扛槍上戰場,也許這些人並不能全都上,我就是這種人,但我至少明白,當需要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時,有些人會理所應當的就覺得:“哦那就犧牲他們的利益就可以了”——這可是不對的。這就涉及到一個——當我們的法治還不是百分百完美的時候,權力或者說利益的使用與分配的問題,其實某種程度上也是立法或修法的依據或基礎。


這裡我想說兩個概念——“好人政治”與“壞人政治”。什麼是“好人政治”?就是我們選一個所謂道德高尚也好還是人品優秀也好、總之就是大家先要信得過的人,然後把權力交由他來管理;那什麼是“壞人政治”呢?簡單說就是誰都信不過,不管誰掌握權力,首先把他假設成一個“壞人”,然後再假設他可能會做哪些“壞事”,然後再通過針對這些個可能性,制定各種規則,“圍追堵截”,讓他沒辦法做壞事——這就是我理解的——“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牢籠”,其實話說回來,還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法治體系,再加上媒體、輿論等無論是來自內部還是外部的有效監督,才能做到“特殊情況”下也依法辦事、合理合規,不能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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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既要做好排查與管理,也要儘可能想主意、找辦法,做好服務與幫助。我所在的社區其實是個不錯的例子,生活必需品物資充足、價格穩定;居民購水購電等基本服務組織有序,信息溝通順暢;社區上門發放口罩、酒精、消毒水,每日為樓道消毒;配專人在微信群提供心理諮詢服務;而且——也沒有那麼多的“填表簽字”,這也是一種大家一起解決問題、度過難關的態勢,作為最基層的政府,得到的也是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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