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打破传统礼制,继承远古自由之风

在古代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始终存在。无论在哪一个朝代,世人总会将女子当成人们的附属品。

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打破传统礼制,继承远古自由之风

究其原因,当社会过渡到父系之后,拥有强健体魄的男子,便成了农耕活动中的主体。而古代社会,又是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主,人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自耕生活,导致男子的地位越来高。与之相反,女子的地位便逐渐低下了。

可在两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却明显要比其他时候更高一些。而且社会对她们的宽容,也远比其他朝代要明显地多。

一、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古代封建礼制,对子女的要求有四个字,即“三从四德”。且不说“四德”,单是这三从,便禁锢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哪“三从”呢?《仪礼》有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多数情况下,古代社会都会对妇女这般要求。唯独是汉代妇女,却很少受此禁锢。从汉代婚恋的自由来看,女子无论是在结婚前,亦或是结婚后,都能保证自己相应的人格独立。

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打破传统礼制,继承远古自由之风

(一)结婚之前,女子可以自主择夫

据《后汉书·梁鸿传》记载这么一个故事:

“(孟光)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娉之。”

不难看出,汉代妇女有自主选择嫁与不嫁的权力。而且孟光在三十岁时都未曾出嫁,竟无人对其指责,可见这种情况在当时经常发生。

梁鸿与孟光结婚之后,两人之间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成为一时之美谈。从这里又能反映出,汉代妇女在家中享有一定地位。梁鸿尊重自己的妻子,这并非是个例,而是当时约定俗成的一种观念。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或是最理想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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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她们选择不嫁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夫婿。据《三国志·吕范传》记载:“邑人刘氏,家富女美,范求之。女母嫌,欲勿与,刘氏曰:‘观吕子衡,宁当久贫者邪?’遂与之婚。”

吕范是东吴重臣,他向来以自己的气质与外观“吸粉”。当初孙策与他一见如故,便讶异吕范之威仪。无独有偶,吕范当年还是一个穷酸小吏时,便通过自己出色的外观,引得了妻子刘氏的青睐。后者不顾家庭反对,嫁予吕范,便足以说明当时的女子,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夫婿。

(二)结婚之后,女子还能再嫁改嫁

上述两则材料,说明汉代女子在结婚之前,拥有高度自由的选择权利。可在结婚之后,这种权利不减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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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汉代妇女不用守节,可以选择再嫁,而且不会受到世人指责。如东汉著名才女蔡琰(即蔡文姬),曾经嫁给河东卫仲道。卫仲道死后,文姬返回家中,却不幸被匈奴左贤王掳走。当曹操将其赎买回来后,又许给董祀为妻。

这种现象倘若出现在其他朝代的记载中,人们的注意力绝对会聚集在女子的“贞洁”上,对其加以评判,甚至连同她的一切都加以否定。然而《后汉书·列女传》中对于蔡文姬再嫁之事,却只是客观讲述其经过,没有添加任何负面枝叶,而且对她出众的才华,却给予了高度赞美。由此可见,蔡琰并没有因为多次嫁人,而遭到世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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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汉代妇女在婚姻期间,甚至能主动提出离婚。如汉武帝的长姐平阳公主,在嫁给卫青之前,有过一夫叫做曹寿。曹寿有疾,公主恶之,遂与之离。

显然,古代女子自主离婚并改嫁,也是时常发生之事。而且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是合乎情理,两汉官府也会保护妇女的应有权力。据《后汉书·范升传》记载:“后升为出妻所告,坐系。得出,还乡里。”范升丢弃妻子,后者反抗状告官府,导致范升遭到一定惩罚,足以说明汉代法律对女子的保护意识。

(三)汉代妇女的其它权力

除了在婚姻中保持相对自由之外,汉代妇女也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体现在她们其他方面的权益上。

比如说,汉代妇女享受一定的继承权。

据《史记》记载:“(奚涓)以舍人从起沛,至咸阳为郎中,入汉,以将军从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事,母代侯。”

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打破传统礼制,继承远古自由之风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到,女子不仅有继承爵位之权,还能称候。

另外,1984年1月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中出土了《二年律令》中有这么一段话: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

这段话的意思也是指女子拥有继承权。

又比如说,汉代妇女不仅从事各种职业,还有资格接受教育。汉代涌现出不少才女,如班昭、卓文君、蔡琰等人,都是自小接受儒家的蒙养教学。而且其中出色者,还能入宫为职,并享受一定实权。地位有时更别男子还要崇高。这对其他朝代的妇女来说,恐怕是难以想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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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论——孔雀东南飞

话虽如此,汉代女子能享有的人格独立与自主权,依旧只是在一个限度之内。总的来说,她们与其他朝代的女子相比,地位较高一些;但依旧是不如男子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的。

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描写的悲剧爱情故事,便能很好说明这种情况。刘兰芝与焦仲卿结婚之后,夫妻二人互相尊重,生活非常和美。但双方家庭的矛盾,却生生逼迫这对原本恩爱的夫妻,最终不得已而分开。

刘兰芝返回家中后,其兄长便自发充当了传统的封建家长形象,并开始为妹妹包办婚姻。刘兰芝宁死不从,遂投水而亡;而焦仲卿听闻此噩耗,亦自挂东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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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是刘兰芝与焦仲卿互相尊重,还是刘兰芝自行离婚,再到其兄为其操办再嫁事宜。都体现出汉代妇女在婚姻中享有一定自主权。可即便如此,他们还是无法冲破传统礼教的束缚。换句话说,这种看似自由的婚姻,其实依旧要受制于封建礼制制约。

刘兰芝与焦仲卿的例子也绝非个例,不得不说,这是汉代妇女无法改变的社会现状,亦是一种遗憾。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后汉书》

《三国志》

《二年律令》

《孔雀东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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