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打破傳統禮制,繼承遠古自由之風

在古代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始終存在。無論在哪一個朝代,世人總會將女子當成人們的附屬品。

漢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打破傳統禮制,繼承遠古自由之風

究其原因,當社會過渡到父系之後,擁有強健體魄的男子,便成了農耕活動中的主體。而古代社會,又是以傳統的小農經濟為主,人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自耕生活,導致男子的地位越來高。與之相反,女子的地位便逐漸低下了。

可在兩漢時期,女子的地位卻明顯要比其他時候更高一些。而且社會對她們的寬容,也遠比其他朝代要明顯地多。

一、漢代婦女的社會地位

古代封建禮制,對子女的要求有四個字,即“三從四德”。且不說“四德”,單是這三從,便禁錮了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哪“三從”呢?《儀禮》有云:“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在多數情況下,古代社會都會對婦女這般要求。唯獨是漢代婦女,卻很少受此禁錮。從漢代婚戀的自由來看,女子無論是在結婚前,亦或是結婚後,都能保證自己相應的人格獨立。

漢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打破傳統禮制,繼承遠古自由之風

(一)結婚之前,女子可以自主擇夫

據《後漢書·梁鴻傳》記載這麼一個故事:

“(孟光)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娉之。”

不難看出,漢代婦女有自主選擇嫁與不嫁的權力。而且孟光在三十歲時都未曾出嫁,竟無人對其指責,可見這種情況在當時經常發生。

梁鴻與孟光結婚之後,兩人之間舉案齊眉,相敬如賓,成為一時之美談。從這裡又能反映出,漢代婦女在家中享有一定地位。梁鴻尊重自己的妻子,這並非是個例,而是當時約定俗成的一種觀念。夫妻之間互相尊重,相敬如賓,或是最理想的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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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她們選擇不嫁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沒有找到合適的夫婿。據《三國志·呂範傳》記載:“邑人劉氏,家富女美,範求之。女母嫌,欲勿與,劉氏曰:‘觀呂子衡,寧當久貧者邪?’遂與之婚。”

呂範是東吳重臣,他向來以自己的氣質與外觀“吸粉”。當初孫策與他一見如故,便訝異呂範之威儀。無獨有偶,呂範當年還是一個窮酸小吏時,便通過自己出色的外觀,引得了妻子劉氏的青睞。後者不顧家庭反對,嫁予呂範,便足以說明當時的女子,可以憑藉自己的喜好來選擇夫婿。

(二)結婚之後,女子還能再嫁改嫁

上述兩則材料,說明漢代女子在結婚之前,擁有高度自由的選擇權利。可在結婚之後,這種權利不減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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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漢代婦女不用守節,可以選擇再嫁,而且不會受到世人指責。如東漢著名才女蔡琰(即蔡文姬),曾經嫁給河東衛仲道。衛仲道死後,文姬返回家中,卻不幸被匈奴左賢王擄走。當曹操將其贖買回來後,又許給董祀為妻。

這種現象倘若出現在其他朝代的記載中,人們的注意力絕對會聚集在女子的“貞潔”上,對其加以評判,甚至連同她的一切都加以否定。然而《後漢書·列女傳》中對於蔡文姬再嫁之事,卻只是客觀講述其經過,沒有添加任何負面枝葉,而且對她出眾的才華,卻給予了高度讚美。由此可見,蔡琰並沒有因為多次嫁人,而遭到世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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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漢代婦女在婚姻期間,甚至能主動提出離婚。如漢武帝的長姐平陽公主,在嫁給衛青之前,有過一夫叫做曹壽。曹壽有疾,公主惡之,遂與之離。

顯然,古代女子自主離婚並改嫁,也是時常發生之事。而且對於這種情況,只要是合乎情理,兩漢官府也會保護婦女的應有權力。據《後漢書·範升傳》記載:“後升為出妻所告,坐系。得出,還鄉里。”範升丟棄妻子,後者反抗狀告官府,導致範升遭到一定懲罰,足以說明漢代法律對女子的保護意識。

(三)漢代婦女的其它權力

除了在婚姻中保持相對自由之外,漢代婦女也享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這體現在她們其他方面的權益上。

比如說,漢代婦女享受一定的繼承權。

據《史記》記載:“(奚涓)以舍人從起沛,至咸陽為郎中,入漢,以將軍從定諸侯,四千八百戶,功比舞陽侯。死事,母代侯。”

漢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打破傳統禮制,繼承遠古自由之風

從這段話中可以看到,女子不僅有繼承爵位之權,還能稱候。

另外,1984年1月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中出土了《二年律令》中有這麼一段話: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

這段話的意思也是指女子擁有繼承權。

又比如說,漢代婦女不僅從事各種職業,還有資格接受教育。漢代湧現出不少才女,如班昭、卓文君、蔡琰等人,都是自小接受儒家的蒙養教學。而且其中出色者,還能入宮為職,並享受一定實權。地位有時更別男子還要崇高。這對其他朝代的婦女來說,恐怕是難以想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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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餘論——孔雀東南飛

話雖如此,漢代女子能享有的人格獨立與自主權,依舊只是在一個限度之內。總的來說,她們與其他朝代的女子相比,地位較高一些;但依舊是不如男子在社會中的話語權的。

漢樂府詩《孔雀東南飛》描寫的悲劇愛情故事,便能很好說明這種情況。劉蘭芝與焦仲卿結婚之後,夫妻二人互相尊重,生活非常和美。但雙方家庭的矛盾,卻生生逼迫這對原本恩愛的夫妻,最終不得已而分開。

劉蘭芝返回家中後,其兄長便自發充當了傳統的封建家長形象,並開始為妹妹包辦婚姻。劉蘭芝寧死不從,遂投水而亡;而焦仲卿聽聞此噩耗,亦自掛東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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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論是劉蘭芝與焦仲卿互相尊重,還是劉蘭芝自行離婚,再到其兄為其操辦再嫁事宜。都體現出漢代婦女在婚姻中享有一定自主權。可即便如此,他們還是無法衝破傳統禮教的束縛。換句話說,這種看似自由的婚姻,其實依舊要受制於封建禮制制約。

劉蘭芝與焦仲卿的例子也絕非個例,不得不說,這是漢代婦女無法改變的社會現狀,亦是一種遺憾。

參考文獻:

《史記》

《漢書》

《後漢書》

《三國志》

《二年律令》

《孔雀東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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