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重組上下游企業,成為企業發展的兩種方式之一,也成為當下應對經濟下滑的打法之一。
安博律師事務所商金團隊在做併購重組項目時,經常會被項目方問到:
1、併購重組,是否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所得稅遞延納稅?
2、併購重組中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增值稅是否徵稅?
3、併購重組,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土地增值稅是否徵收?
4、安博律師商金團隊:併購重組中的股權劃轉、資產劃轉,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5、安博律師商金團隊:併購重組,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土地增值稅是否徵收?
6、安博律師商金團隊:併購重組的路徑,如何選擇更節稅?
對於諸如此類的問題,安博律師商金團隊趙永靜系統整理出來,以供大家參考。
考慮此類問題有一個出發點:企業併購重組離不開稅務籌劃,稅務籌劃必須合法、合規,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全面掌握企業重組涉及的稅收政策,正確選擇、靈活適用,才能夠保證企業重組的順利進行,確保企業實現稅後利潤最大化。
在此底線的前提下,安博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告訴諸位,企業重組過程中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重組企業計稅基礎可以按照原有的計稅基礎確定,交易發生時,不確認應稅所得、損失,暫時不用繳納稅款。同時被重組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比例繼續彌補。
政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財稅〔2014〕109號文等
同時提醒各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目的性: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重組佔比50%: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資產的連續性: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股權支付85%: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股東權益連續性: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20%),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在企業重組的實踐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主體只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2)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需適用一致稅務處理原則。
(3)85%股權支付部分,適用遞延納稅,其它現金部分正常繳納。
稅務籌劃是一個長期的、專業的工程,只有專業的人才能做好專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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