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清明祭祀用這“錢”違法!

清明節前夕,泰安市岱嶽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該區粥店辦事處光彩大市場內的“古城香業”等多家商鋪銷售仿製人民幣圖樣冥幣,銷售冥幣色彩豔麗,圖案清晰,紙張大小、顏色、圖案與國家現行流通的人民幣圖樣高度相似,並印有已故國家領導人的肖像,遂向泰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進行專題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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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人民幣圖樣冥幣

泰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認為,必須緊抓清明節關鍵時間、群眾祭祀用“錢”之際,主動發揮公益訴訟辦案一體化機制優勢,在全市範圍內,對目前市場上出現的仿製人民幣圖樣冥幣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嚴查這類違法用“錢”,清理市場違法行為、規範市場營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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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專題會議

從3月下旬起,泰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在召開專題會議集中安排部署後,一場席捲全市各類市場的清查冥幣違法行為全面展開。6個基層檢察院、派駐高新區檢察院在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統一指揮下,集中時間,集中行動,對轄區內存在銷售仿製人民幣圖樣冥幣的違法行為集中監督。

專項行動開展中,泰安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從調查取證技巧、法律依據等方面對案件進行逐案指導,並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職責,對銷售仿製人民幣圖樣冥幣及其他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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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

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市縣兩級檢察院分別向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等行政機關發訴前檢察建議11份,相關行政機關高度重視,一致表示將盡快整改,規範人民幣管理市場秩序,保護人民幣圖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切實維護了社會和公眾利益。

延伸閱讀

當心,清明祭祀用這“錢”違法!

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版式、圖樣均受法律保護,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祭祀用品中使用人民幣圖樣並將已故國家領導人肖像印製於冥幣進行銷售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妨害了人民幣管理秩序,更是損害了偉人形象,傷害了社會公眾對國家領袖和革命先輩的精神情感,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燬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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