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清明祭祀用这“钱”违法!

清明节前夕,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区粥店办事处光彩大市场内的“古城香业”等多家商铺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冥币,销售冥币色彩艳丽,图案清晰,纸张大小、颜色、图案与国家现行流通的人民币图样高度相似,并印有已故国家领导人的肖像,遂向泰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进行专题汇报。

当心,清明祭祀用这“钱”违法!

当心,清明祭祀用这“钱”违法!

仿制人民币图样冥币

泰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认为,必须紧抓清明节关键时间、群众祭祀用“钱”之际,主动发挥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优势,在全市范围内,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仿制人民币图样冥币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查这类违法用“钱”,清理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营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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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专题会议

从3月下旬起,泰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安排部署后,一场席卷全市各类市场的清查冥币违法行为全面展开。6个基层检察院、派驻高新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统一指挥下,集中时间,集中行动,对辖区内存在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违法行为集中监督。

专项行动开展中,泰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从调查取证技巧、法律依据等方面对案件进行逐案指导,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对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冥币及其他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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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县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等行政机关发诉前检察建议11份,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一致表示将尽快整改,规范人民币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币图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了社会和公众利益。

延伸阅读

当心,清明祭祀用这“钱”违法!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版式、图样均受法律保护,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祭祀用品中使用人民币图样并将已故国家领导人肖像印制于冥币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妨害了人民币管理秩序,更是损害了伟人形象,伤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领袖和革命先辈的精神情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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