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唐爽和周立波互相道歉,唐爽還得賠償胡潔精神損失費


法院判唐爽和周立波互相道歉,唐爽還得賠償胡潔精神損失費

文章背景:

2020年3月31日上海長寧法院宣判周立波停止侵權,十日內刪除相關內容並以書面形式向唐爽道歉,駁回唐爽其餘訴訟請求;唐爽也需停止侵權、刪除內容並道歉,另還需要賠付胡潔精神損失費和經濟損失8千元。

根據文章背景顯示,沸沸揚揚的唐爽周立波胡潔之間的起訴侵權案,已經告一段落,是不是結束還得看主人公們是否上訴了。

有些讀者剛看到這個標題後,大家以為這是個“梗”,其實這就是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而且已經全網傳播,證明事實確實如此。由這個判決結果來看,雙方都有錯,都有侵權行為,要不法院也不會判決雙方互相道歉了,但是根據判決結果顯示唐爽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那麼就證明唐爽的侵權“火力”比較猛,造成的傷害結果比較嚴重。由此可以看出,互聯網侵權不能隨便帶有侵權性回懟呀。

那麼該案中,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呢?我覺得以下法律法規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

1,《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絡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2,《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由以上法規依據看出,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但是人家當事人是否上訴,也不在咱們控制之列。但是,有一點可以看出,雙方雖然都具有侵權行為,但是也都不好惹。有一種你侵犯我,我就侵犯你的攻擊和防衛行為,或者說互相攻擊行為。

不管怎麼樣,法院的判決結果已經出來了,下一步就是是否上訴的問題。如果在法定的時限內雙方都不上訴的話,那麼就是履行判決了。怎麼履行呢?賠償是小事情,道歉是大事兒,我還是希望看看雙方將以什麼方式道歉,畢竟都不是省油的燈呀!

我個人是非常喜歡海派清口的,但是已經很久沒有看到了。關於唐爽,我不瞭解。但是,我不歧視任何一方,畢竟法律與人情是兩個概念。不知大家是什麼看法,歡迎討論,不歡迎帶有情緒性攻擊喲。切記,中國人是有教養的。

小結:互聯網侵權正當防衛的方式就是法律,不是互相攻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