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之後,在外地的城市戶籍子女能夠依法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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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越來越高,大量的農村年輕人遷往城市居住,成為城市居民,擁有城鎮戶口,還有農戶的子女上學,就業後留在城市,成為城市居民,農村的老房,家裡的老宅

的繼承問題,什麼情況能繼承,什麼情況不能繼承,能繼承怎麼個繼承法,應該注意什麼等等問題也是越來越多人關心的問題,也是越來越多的人想要弄明白的問題,像樓主這樣的問題,就是這類問題,看下面解釋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其次,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說明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從理論上來講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雖不能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得單獨流轉交易,並不代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轉交易。

現行2018《繼承法》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的繼承而被繼承。因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所以樓主這種情況應該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也可以將該房屋賣給父母村上集體人員身份的農戶,不賣自己使用的話,則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父母村集體組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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