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增補目錄的“消化”工作,各地做的怎麼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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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版醫保藥品目錄前,乙類藥品的15%是地方目錄可調整的權限,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地方增補目錄”。然而,2019版目錄發佈後,國家醫保局就明確提出要廢除地方增補目錄,即“除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地方不再進行乙類藥品調整,原增補的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逐步消化,並優先消化被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品種。”而在隨後國家醫保局召開的相關會議上,這個調整時限被進一步明確為“按各省增補數量的40%、40%、20%三年內剔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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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醫保局統一要求,新版醫保目錄自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也就是說,2020到2022年就是各省醫保部門“消化庫存”的過渡期。通過梳理發現,從2019年年底,各省就陸續啟動省級目錄與新版國家醫保目錄的對接工作,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正式發文,大部分都對原有地方增補品種的消化單獨做出了要求。具體來看,根據各省實施細則的不同,可以把地方消化增補品種的進度情況分為以下幾個層級:

第一層,中規中矩地遵照國家要求,明確對增補品種處理的基本原則,具體調整方案另行制定。比如江蘇、黑龍江、遼寧、吉林等,在文件中表明“3年內逐步調出消化地方增補品種”“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第二層,先行調出一批需要“優先調出的品種”,其餘品種再按國家要求逐漸消化。主要為先行調出“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和“《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時刪除的藥品”,部分地區如河北省還將省級重點監控品種調出了目錄。

第三層,發佈擬調出目錄品種清單,或者明確分批調出目錄的時限要求。

比如北京、四川、湖南、山東等省份發佈了計劃三年內調出醫保目錄的省增補品種,安徽省明確提出了第一批調出目錄的計劃,寧夏回族自治區明確了“分兩批退出”的具體時限和品種清單。

此外,還有部分地區提出了其他對“待消化品種”的處理措施,如江西實行“超出《國家新版目錄》藥品的醫保支付基金專項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醫保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印發,共提出了28條內容,其中在“(十二)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制”中明確提出,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目錄調整職責和權限,各地區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調整醫保用藥限定支付範圍,逐步實現全國醫保用藥範圍基本統一。”可以說,對於建立全國統一的醫保藥品目錄這項改革工作,從頂層制度設計到地方落地實施都已經基本建立了制度體系。這是醫保在提高統籌層次、保障公平適度上所邁出的關鍵一步,也是提高醫保治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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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刪除的藥品和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出。

天津:國家重點監控藥品和國家藥品目錄調整過程中刪除的藥品不納入對接範圍。

河北:優先調出納入國家和河北省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形成暫保留省增補藥品目錄,三年內逐步消化。

山西:西藥和中成藥中未納入2019版國家藥品目錄的,108個暫予保留,基金繼續支付,3年內消化;其他品種全部調出省基金支付範圍。

內蒙古: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全部調整出支付範圍,其他藥品繼續執行原支付政策。制定調出方案,在3年內全部調整出支付範圍。

遼寧:3年內逐步調出消化,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吉林:3年內逐步調出消化,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出支付範圍。

黑龍江: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出,在3年內逐步消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上海:貫徹執行國家調整原則。

江蘇:經相關程序在3年內逐步消化,先行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浙江:停止支付《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時刪除的藥品。原省藥品目錄內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3年內逐步消化,第一批刪除藥品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支付。

安徽:2020 年完成第一批40%的消化任務,2021 年1 月1 日起執行。2021年完成第二批40%的消化任務,2022 年1 月1 日起執行。2022完成剩餘20%的消化任務,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藥品目錄。優先調出國家衛健委公佈的第一批20 個重點監控藥品在我省現行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品種以及2017 年談判准入品種再次續約談判未成功的4 個品種,實行過渡期管理,2020 年6 月30 日前先行調出我省藥品目錄;優先調出國家2017 版藥品目錄調出的品種,食藥監部門取消批准文號的品種,我省衛健部門納入重點監控的品種,如以上消化品種數不足40%,組織專家對剩餘品種進行遴選確定調出的品種。

江西:三年過渡期內逐步消化,明確過渡期保留的超出《國家新版目錄》的西藥、中成藥及保留期限(另行通知),實行超出《國家新版目錄》藥品的醫保支付基金專項管理。

福建:未明確說明。

山東:暫按原規定執行,將在3年內按相關要求及程序逐步消化,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

河南:首先將原省目錄增補品種中被列為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的9個藥品調出,其餘增補乙類藥品三年過渡期辦法另行制定。

湖北:3年內逐年消化,其中2019年消化調出40%以上,保留藥品列為“湖北省消化過渡期藥品(2019年版)”,與“藥品目錄”一併印發。消化過渡期藥品將逐年按比例調減,具體調整藥品名單另行發佈。

湖南:

省增補品種在優先剔除屬於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的品種、調出已進入國家藥品目錄中的本省原目錄品種後,歸類為“消化期內藥品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在三年內逐漸消化,具體另行通知。

廣東:未明確說明。

廣西:三年內逐漸消化,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的藥品,自2020年1月1日起調出支付範圍。

海南:直接調出國家重點監控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其餘暫時繼續使用,將在3年內逐步消化,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重慶:3年內逐步退出,其中屬於2019年版國家目錄刪除品種以及無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批件的藥品,從2020年1月1日起剔除;屬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品種的藥品,從2020年6月1日起剔除。

四川:暫按原規定執行,3年內逐步消化;《國家藥品目錄》刪除的品種不再執行。

貴州:未明確說明。

雲南:3年內逐步剔出,2020年6月30日,首先停止報銷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

西藏:逐年消化調增藥品,增補品種優先剔除國家第一批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的藥品、調出已進入國家藥品目錄中我區原目錄品種後,歸類為“消化期內藥品”。

陝西:按國家規定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國家目錄中剔除的藥品,不再納入我省目錄。

甘肅:優先剔除國家第一批重點監控藥品、調出已進入國家藥品目錄中本省原目錄品種後,歸類為“消化期內藥品部分”,3年內逐年消化。首批消化時限為2020年6月底前,2022年6月底前全部消化。

青海: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本著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範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的原則,在3年內逐步消化。

寧夏:設置過渡期,分兩批推出。第一批,國家一批重點監控藥品的藥品在2020年6月30日前退出;第二批,自治區其他增補的乙類藥品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出。

新疆:3年內逐步消化。2020年1月1日起,除將此次《國家藥品目錄》調出的150個藥品同步調整出支付範圍外,優先將納入國家、自治區重點監控範圍的27個藥品調整出支付範圍,同時將地方按規定增補的27個複合製劑全部調整出支付範圍。其餘藥品於2021年和2022年逐步調整出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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