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需要辨认吗?有何依据?

用户2005666915044


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人需要辨认吗?

从题主的表述看,相互辨认应该是容貌辨认。

在司法活动中,容貌辨认属于犯罪主体的人员确定。

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犯罪主体属性确定需求,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主体属性又是依据他们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确定,比如在群殴中最后一击致人死亡的就是主犯,在众多的群殴人员中谁是最后一击致人死亡者不是很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或者在共同犯罪人员相互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最终需要进行容貌辨认才能确定。在刑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中就有“照片指认”这一侦查方法。

总起来说,任何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都是侦查手段,任何的侦查手段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实施何种侦查手段是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而选择确定,没有必须的。


不糊涂时涂糊不


在刑事案件中是要互相辨认的,公安机关应该制作辨认笔录,避免错案的发生。

日常办案中是存在重名 、同名、冒名、长相相近等情况的,通过辨认程序,结合其他证据,可以更准确地查明嫌疑人。


曹顺海一山东德州律师


需要辨认,这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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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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