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人需要辨認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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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人需要辨認嗎?

從題主的表述看,相互辨認應該是容貌辨認。

在司法活動中,容貌辨認屬於犯罪主體的人員確定。

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有主犯、從犯、脅從犯的犯罪主體屬性確定需求,而主犯、從犯、脅從犯的主體屬性又是依據他們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確定,比如在群毆中最後一擊致人死亡的就是主犯,在眾多的群毆人員中誰是最後一擊致人死亡者不是很明確具體的情況下,或者在共同犯罪人員相互不是很熟悉的情況下,都有可能最終需要進行容貌辨認才能確定。在刑案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中就有“照片指認”這一偵查方法。

總起來說,任何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的都是偵查手段,任何的偵查手段都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實施何種偵查手段是依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而選擇確定,沒有必須的。


不糊塗時塗糊不


在刑事案件中是要互相辨認的,公安機關應該製作辨認筆錄,避免錯案的發生。

日常辦案中是存在重名 、同名、冒名、長相相近等情況的,通過辨認程序,結合其他證據,可以更準確地查明嫌疑人。


曹順海一山東德州律師


需要辨認,這是一定的


中國手機教父


不是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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