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請返還原物查無實據被駁回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祁連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原告長某將被告也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原告羊13只、牛3頭。

經審理查明,原告、被告系姐妹關係,1985年牲畜大包乾時,原告、被告家中共有8人,分得羊650只、牛70頭。1991年由於經營不善,無法完成當時的畜牧費等生產指標任務,村委會決定收回剩餘的牛羊及草山,由鄉牧場完成各項畜牧業任務。後被告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大包乾時收回的草山及牛羊,2015年村委會將該草場返還原告、被告,但並沒有返還牛羊。本案中,原告長某要求被告也某返還原告羊13只、牛3頭,但在庭審中原告未出示有效證據支撐自己的訴求,應承擔不利的後果。最後,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長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謂事實,是指合法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的,可見,打官司就是講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是對誰主張、誰舉證的具體體現,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一定要有證據、保存好證據,還原事實真相,法官定能明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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