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強迫女子賣淫,非法拘禁並強姦女子多次,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2005年,朱某17歲高三輟學,與服父母賭氣,準備獨自一人前往南方打工,她在網上貼吧上發佈了自己想去南方打工的信息,男子王某給她留言說自己的工廠需要女工,只要肯幹,工資每月5000元妥妥的。朱某坐火車趕往某市,下車後,王某很熱情地驅車接她。可是事情並沒有她想的那麼簡單,原來所謂的工作就是賣淫,朱某死活不幹,王某將朱某關到地下室,並很快強姦了朱某,後來朱某經常(10次以上)帶嫖客過來,如果朱某不從,就打朱某。王某被抓後,談到為什麼強姦朱某時說:其實本不想強姦朱某,但是為了讓她能夠放下自尊賣淫,才強姦她(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男子為強迫女子賣淫,非法拘禁並強姦女子多次,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構成強迫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和強姦罪,筆者意見數罪併罰處無期徒刑

王某先後實施瞭如下行為:強迫朱某賣淫多次+強行與朱發生性關係+將朱某鎖在地下室,我們逐個進行分析。

1、強迫朱某賣淫多次:構成強迫賣淫罪(結果加重犯),應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358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男子為強迫女子賣淫,非法拘禁並強姦女子多次,如何評價本案?

強迫賣淫罪,是指使用暴力、猥褻、虐待等強制方法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王某採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朱某賣淫,顯然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基本犯(5-10年有期徒刑這個)。而且王某具有多次強迫行為,超過3才次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組織賣淫罪的情節加重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此外朱某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對王某應當從重處罰,應當在無期徒刑裡量刑。

2、強行與朱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筆者意見判處4年有期徒刑

《刑法》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違背朱某的意志,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特別注意:刑法第358條原本將“強姦後迫使賣淫的”規定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結合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這一規定,強姦後迫使賣淫,應當數罪併罰。

3、將朱某鎖在地下室:構成非法拘禁罪,筆者意見判處2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王某將朱某強行鎖在地下室,非法剝奪了朱某的人身自由,這屬於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而且王某伴有毆打朱某情節,應當在3年以下的範圍內從重處罰。

筆者意見中,儘管王某構成強迫賣淫罪(無期徒刑)、強姦罪(4年)、非法拘禁罪(2年),但是數罪併罰,根據法律規定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男子為強迫女子賣淫,非法拘禁並強姦女子多次,如何評價本案?

結語:王某的犯罪手段殘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強迫朱某賣淫,並且為了逼朱某就範,對朱某進行了強姦,儘管朱某能判處無期徒刑,但是這種犯罪可能對王某造成一輩子的心理陰影,所以我們一定加大對諸如此類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對被害人加強心理疏導,讓他們正常的走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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