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强迫女子卖淫,非法拘禁并强奸女子多次,如何评价本案?

【案例】2005年,朱某17岁高三辍学,与服父母赌气,准备独自一人前往南方打工,她在网上贴吧上发布了自己想去南方打工的信息,男子王某给她留言说自己的工厂需要女工,只要肯干,工资每月5000元妥妥的。朱某坐火车赶往某市,下车后,王某很热情地驱车接她。可是事情并没有她想的那么简单,原来所谓的工作就是卖淫,朱某死活不干,王某将朱某关到地下室,并很快强奸了朱某,后来朱某经常(10次以上)带嫖客过来,如果朱某不从,就打朱某。王某被抓后,谈到为什么强奸朱某时说:其实本不想强奸朱某,但是为了让她能够放下自尊卖淫,才强奸她(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为强迫女子卖淫,非法拘禁并强奸女子多次,如何评价本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构成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笔者意见数罪并罚处无期徒刑

王某先后实施了如下行为:强迫朱某卖淫多次+强行与朱发生性关系+将朱某锁在地下室,我们逐个进行分析。

1、强迫朱某卖淫多次:构成强迫卖淫罪(结果加重犯),应处无期徒刑

《刑法》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男子为强迫女子卖淫,非法拘禁并强奸女子多次,如何评价本案?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猥亵、虐待等强制方法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王某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朱某卖淫,显然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基本犯(5-10年有期徒刑这个)。而且王某具有多次强迫行为,超过3才次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此外朱某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对王某应当从重处罚,应当在无期徒刑里量刑。

2、强行与朱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笔者意见判处4年有期徒刑

《刑法》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违背朱某的意志,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特别注意:刑法第358条原本将“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结合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这一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应当数罪并罚。

3、将朱某锁在地下室: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意见判处2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王某将朱某强行锁在地下室,非法剥夺了朱某的人身自由,这属于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而且王某伴有殴打朱某情节,应当在3年以下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笔者意见中,尽管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无期徒刑)、强奸罪(4年)、非法拘禁罪(2年),但是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男子为强迫女子卖淫,非法拘禁并强奸女子多次,如何评价本案?

结语:王某的犯罪手段残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朱某卖淫,并且为了逼朱某就范,对朱某进行了强奸,尽管朱某能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这种犯罪可能对王某造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所以我们一定加大对诸如此类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对被害人加强心理疏导,让他们正常的走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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