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張46萬的借條,打官司能勝訴嗎?沒有轉款憑據,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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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交付借款才能成立借款合同,只有借條沒有交付借款,借款合同不成立的。如果被告否認收到借款,原告就有證明借款交付的義務,證明不了,就會敗訴。


謝立雲律師


只有一張46萬的借條,打官司能勝訴嗎?沒有轉款憑據,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證據?

這種事情,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可以起訴立案,但是要想勝訴,比較困難。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小額的款項(例如幾千或三兩萬),一般來講借條就是比較好的證據。但是對於大額借貸(例如本案46萬元),支付46萬元現金的可能性不大,通過銀行打款居多,一般情況下,開庭的時候,原告出示借條後,法官會要求原告出示款項支付到位的證據(例如銀行打款憑條等),以證明這筆款實際支付到位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因此,如果原告方沒有其他證據,這個案子要勝訴比較困難。

當然了,如果原告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款項確實支付到位了,再加上借條,一般可以證明這筆借貸業務是實際發生的。例如原告方有證據證明自己手裡有大額現金,對方在原告借款的時間,財產數額髮生了大額變化(與原告方借款相近),被告又沒有合理證據證明這筆款項的合理來源,這種情況下原告有勝訴的希望。

有的時候,原告憑一紙借條要求被告償還46萬,被告不否認,原告能否勝訴?

這種情況下,法官仍應當查明事實,防止虛假訴訟的產生。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法院真實經歷,20萬借條有簽字按手印,有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沒有轉賬記錄,沒有人願意作證人,(當時借錢有2人在場,都是朋友,不管怎麼說,但沒有一個人願意到法庭作證)起訴至法院,借款人拒不到庭,也不承認該筆借款,法官讓我撤訴處理,說證據不足,沒有辦法判你勝訴。


長江tzj


您好,是可以起訴的。

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條時,法院能否僅憑藉條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又會怎樣要求原被告雙方提供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呢?

一、被告只抗辯已經償還借款,不否認借款事實的,由被告就已經還款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本款規定,原告僅憑藉條(或收據、欠條,下同)起訴,如被告對借款事實及借款金額不否認,只辯稱已經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此時法院將要求被告就其抗辯承擔舉證責任,即被告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部分或全部借款。如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則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如被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部分或全部款項,原告對此予以否認的,此時仍應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且被告並未償還所借款項。

二、被告否認借款事實並能就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說明的,法院應綜合全案事實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應僅因原告只有借條而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原告僅持有借條起訴,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存在的,應當對為何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說明。何謂“合理說明”,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統一的認定標準,應當理解為能夠為大多數人認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解釋和說明。如被告雖否認借款事實,但不能就為何出具借條作出足以令人信服的合理說明,則該種否認並不能推翻借條的證明效力。

當被告能作出合理說明時,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只有借條而認定借款事實不存在,進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以下事實以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

1.借款金額的大小。如雙方借款金額較小,實際生活中確實大量存在此種借貸現象的,則本案借款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法院將從嚴認定證據。

2.款項交付的具體方式。考慮出借人是交付現金還是其他交付方式,直接交付給借款人本人還是由他人轉交,在何時何地交付等。

3.雙方借貸發生的具體原因。借貸行為不會無緣無故發生,故綜合考察雙方借貸發生的具體原因也是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的重要方法,如借款人是否確有借款的實際需求,所借款項將用於何種用途等。

4.借貸雙方財產的變動情況。考察借貸發生後雙方財產的具體變動情況,如出借人賬戶是否有相應款項支出,借款人賬戶是否有相應進賬,兩者在時間和數額上是否吻合等。

5.借貸發生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考察當地民間借貸的通常交易方式,當事人之間是否經常發生借貸行為,其交易方式如何,本次交易方式與此前方式是否相同或發生較大變化等。

6.是否有在場見證人見證。證人證言亦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故合法有效的證人證言也可作為認定借款事實是否存在的證據。出借人提供款項時如有在場人見證,起訴時也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款項交付時的具體情況,供法院綜合考察判斷。

以上情形並非相互孤立的因素,應相互結合綜合考察。總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作為原告的出借人應儘可能全面收集證據,切忌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忽視其他證據的收集,同時,為了收集資金流向的有效證據,應儘量避免交付現金。


歡樂趣生活


僅從你的描述上來看,是無法判斷是否能勝訴的。

當事人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但是你要進行訴訟,去評估能否勝訴,往往應該從中立的角度換位思考。


從中立的角度來評價,46萬在民間借貸中算是比較大額的借款了。從借款的原因來看,到底是何種原因產生的借貸,是因純粹的民間借貸產生還是因其他法律關係轉化的而成的借貸關係?如果僅是民間借貸關係,借條的形成,是多次借款後按總金額出具的借條,還是一次借款後出具的借條?如果是多次出借,每一次出借都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依據及痕跡是否合理?如果是一次出借的,不通過銀行轉賬全部現金支付是有合理解釋,是否符合邏輯?這些都是你首先需要給出合理解釋的問題。


從正常的邏輯來說,普通人能不通過轉賬,不通過現金支取而直接拿出46萬現金的可能性真的不大,你這個除了借條,沒有任何依據,從邏輯上來說,是很難說通的。那麼你這張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就很有問題了,是否因賭債,欺詐,威脅或者其他非法原因而形成,甚至有可能是原被告為了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虛假借貸。我不想惡意的去推測,但是這些都是有可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法官需要審查的案件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套路貸的泛濫,現在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審查都比較嚴格,有些法院超過一定數額的民間借貸糾紛都會要求提供轉賬憑證,甚至有的法院再起訴立案階段就要填寫保證書。就是為了遏制套路貸及虛假訴訟等。

所以,如果你想勝訴還是需要更加多的去收集證據。讓訴訟多一分勝算。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你只有一張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話,要想打贏官司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

因為如果只有一張借條並不能完全證明你和債務人之間一定存在真實的債務關係。

因為至少在有借條之外,還要有轉賬記錄,能夠證明你們確實已經支付款項才可以。即使沒有轉賬記錄,也應該有相應的聊天記錄或者電話錄音的等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債務關係。

如果這些證據都沒有,只有孤零零的一個借條,它就會成為孤證,在一般的借貸糾紛官司當中是很難勝訴的,因為這樣不排除會有人故意出示假借條來製造虛假訴訟。

所以建議這樣的當事人還是要儘量的去收集相關證據。只有證據越充分,勝訴的可能性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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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誰會只打借條不拿錢啊,有那麼傻的嗎?那麼你說你沒借,為什麼在借條上簽字啊!你說你還了,那麼你來舉證,你是怎麼還的。你轉款了嗎?我就不明白,白紙黑字鐵證如山的借條怎麼還要舉證了呢!一般的都是打完借條,就直接把現金拿走,法律上也沒要求去銀行轉款啊!轉款的也不都是借啊?


GG麗傑


借條雖然算是證明借貸關係時最重要的證據,但是想要僅憑藉條獲得法院支持討回欠款還是比較難的,尤其是借款金額還達到了46萬這麼大,沒有轉款憑證、沒有證人僅憑藉條很難獲得支持。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也就是說有借條可以說明你們倆個達成借款協議,但是還需要其他輔助證明證明借款事實,像是證明所借款項已經完成交付的轉讓憑證等。


東友律師團


按照題意可以知道你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案由應該是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回答是否能獲得勝訴之前,首先要對勝訴的標準以及民事案件作為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哪些進行闡述。

一、所謂的勝訴標準其實就是達到證明標準,具體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在民事訴訟中分為兩類標準:
1、一般標準,對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特殊標準,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二、借貸糾紛案件,各方承擔的舉證責任

1、債權人承擔各種舉證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2、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是否能勝訴,核心在於是否達到民事案件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一般認為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至少存在兩個構成要件,即(1)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2)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依照上述規定,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除了要證明出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之外,還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即借貸合意是原告必須證明的構成要件之一。

那麼如果只有借條,而沒有轉賬憑證,就並沒有達到上述的標準。這就需要雙方是否能否做出合理的解釋,取決於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來證明借貸的事實,這是很關鍵的。

綜上,如果只有借條而轉賬憑證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則對借方不利,如果能做出合理的解釋則依然是很有可能獲得勝訴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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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張律


如果只有一張借條,特別是大額的借款沒有轉款憑證,在起訴過程中需要證明的事項就更多,當然有贏的可能,也有輸的可能,且看詳細分析。

但是打官司是一個打證據的過程,有其他的間接證據的支撐還是足以讓你將46萬的借款全部拿回的。

01

這種情況原告能憑一張借條就能要回46萬

在實際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辯。假如原告憑一張借條起訴償還46萬,被告的答辯重點不是否認借款事實,而是說已經償還了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償還之類的。

那麼這筆借款可以通過被告的答辯來判斷出借款的真實存在,法官也會從內心相信借款真實發生,畢竟一個人肯定會對無中生有的事放在最顯眼的位置明確重申,他不否認,而間接說其他問題,那麼借款存在是沒有爭議的,而說已經還了之類的則需要他提交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償還了,如果沒有償還的證據,那麼原告獲得勝訴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錢也就要回來了。

當然這是建立被告沒有否認,或者間接否認借款事實的情況下來直接認定的,所以被告在法庭上說話要注意重心和重點,否則吃虧也不知道。

02

假如被告否認借款關係,46萬也不是不能要回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比如,現金交付,雖然46萬金額很大但是在經營中會產生現金,如果作了交付有其他的證據支撐,比如交付的視頻。

比如,被告並不能就為什麼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說明,而雙方之前的交易習慣又以現金等形式展開,這樣就可以根據習慣來評判,法官會相信欠款的真實發生。

當然,有其他的人證,證人出庭,且提供了令人足以相信的原因也是可以讓法官相信的。在實際訴訟中會根據綜合各方面的證據來判斷情況,最終採信證據,作出有利原告的判決。

結語

雖然從常理上來說,手上有一張46萬的借條沒有轉賬記錄之類的,有點不正常。但是總有特殊情況存在,同樣的道理,如果自己沒有借款,而寫了一張46萬的欠條是不是也不符合常理。

是受威脅了,還是其他非法債務,在訴訟時總要拿出法官足以相信的理由,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官會綜合評判現有的全部證據和陳述,才作出認定,才符合他們內心自證的評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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