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担债务具有怎样的法律认定?

用户6361569906943


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总公司承担,因营业执照法定代言人是总公司。 就是你开的分店一样现质,亏损,法定人还是你,分公司的经营生产品,都属于你总公司法定代理人指定,公司法明文规定,以法定代言人维基础!


用户15569546300清凉


关于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体现到法院的判决中,便产生了以下三种判决。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也即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即债权人有权向总公司或分公司中具有清偿能力的一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侃


题主问的应该是对于公司债务,总公司和分公司如何承担的问题吧?

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具体法律相关规定有:《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仍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小僧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但由于一些分公司可在登记范围内开展业务,故分公司在交易中会产生一定债务,诉讼时债权人通常会同时起诉分公司和总公司,不论分公司或总公司哪方名下有财产或账户有钱,都要承担偿还义务。


律客说法


共同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