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鐲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係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那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那選擇辭職或者另謀出路則沒有限制,當然也不限制去再次報考公務員了。 3、已滿一年試用期,未滿五年服務期者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各地在實際招考中,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 參考資料: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東北廚子洪春
事業單位有三3年服務年限,不滿服務期辭職會怎樣?這就要視情況而定了。
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的法律都已經這樣明確規定了,我們就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合法的流程。如果你的確想要辭職,那麼那就得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同意你的辭職申請,就算你和用人單位有某某合約,用人單位都會同意的,但這種情況比較少。常見的是,一般用人單位不會這麼爽快同意的,他們會更苦相關法律法規和你們簽訂的合同來做出決定,如果你違規了或是違約了,用人單位有權不同意你辭職,或者是要求你賠償他們的損失後才同意。
還有一種比較幸運的情況就是,你的辭職申請經過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那一切都不是問題。
最後,我想告訴大家,如果你進入了事業單位,你沒有特殊情況,就好好兒的在那裡幹,事業單位本來福利待遇就很不錯,是很多人都想去的單位,你盲目的辭職不但會使自己失去這麼好的工作,還要賠償單位的損失,而且從一定程度上說明你不守信用,所以請那些有這樣想法的朋友,三思而後行。
小獅子看大教育
告訴你,後果嚴重!
很多人答了這個題,我覺得都沒說到點子上,講了一翻空話和套話。
事業單位有三年的服務年限,不滿服務期辭職會怎麼樣?
明確告訴你,你辭不了。
勞動法對員工辭職,解聘是有規定,只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來要辭職或向勞動者宣佈要解聘就合法。但大家別忘了《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新招錄公務員管理條例》對招聘的人員服務期都有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從以條規定就可看出,我們在參加事業單位應聘時,就知道了一旦被聘用,最低服務年限要達到三年,如果不滿三年想走,除非協調好了用人單位的監管部門同意你走外,你是走不了的。
如果強制性走了,後果合怎樣呢?
一、用人單位可按規定要求賠償損失。勞動法規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更有細仔的條文規定。
二、如果強行離開,並不是說這事不怎麼的就算了。用人單位可以對你就進行開除處理。“開除”二字看是簡單,實則有很重的份量。凡被開除處理的人員,都規定在幾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不得錄用。
大家說這種處罰是否很嚴重?這種行為是不是不咱的呢。
請大家的住:機關事業年位,在決定應聘入職時,應仔細考慮並認真閱讀招聘條例,一旦入職不是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因為這裡不是茶館酒店,由你任意進出,一旦違反規定會受到嚴厲懲罰。
職場低層
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國務院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玄清霧氣
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國務院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甜恬的田螺先生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係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那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那選擇辭職或者另謀出路則沒有限制,當然也不限制去再次報考公務員了。
當然啦,考上不容易,辭職需謹慎!
菊花開半邊
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國務院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先瘋俠客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係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那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那選擇辭職或者另謀出路則沒有限制,當然也不限制去再次報考公務員了。 3、已滿一年試用期,未滿五年服務期者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各地在實際招考中,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 參考資料: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B阿彬美食
事業單位有3年服務年限,不滿服務期辭職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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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ily0525
來自百度知道認證團隊 2018-11-29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係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答的頭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係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於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那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那選擇辭職或者另謀出路則沒有限制,當然也不限制去再次報考公務員了。 3、已滿一年試用期,未滿五年服務期者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各地在實際招考中,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 參考資料: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