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是刑事庭審“總導演”

公訴人是刑事庭審“總導演”


  刑事訴訟庭審,法官通過檢閱證據的體系和“成色”來形成內心確信,作出司法判斷:或是定罪下判,抑或是無罪釋放。

  如果說庭審是一場電影,那麼法官就像是最終為電影作出評判的專業評審——他拿著遙控器,看到重要的橋段,按下慢放鍵反覆琢磨,看到過場戲份,就快進鍵一帶而過。快放和慢放,只是為他作出一個專業判斷服務。而聽庭的群眾,則像是大眾評審,不決定最後結果,只能用私下的品頭論足來評價“電影”效果。

  那誰又是庭審這場“電影”的總導演?誰該為庭審的品質和效果負總責?從職能來看,這個責任應該是落在了公訴人的身上。可以說,公訴人更像是整場庭審“故事”的總導演。庭審“故事”呈現的效果是否精彩,全賴公訴人的設計和編排。庭審“電影”不叫好不叫座,觀眾會怪在公訴人頭上;“電影”砸了,板子也基本都打在公訴人身上。

  分解庭審的環節作類比,宣讀起訴書是介紹犯罪“故事”的梗概,是給在場的每一位觀眾(包括法官)大致介紹整體的犯罪“劇情”。觀眾聽完梗概,並不能十分清晰地瞭解整個“故事”的發展脈絡,對於梗概中所涉的事實、情節也都是半信半疑。

  隨著公訴人“鏡頭”的推移,庭審步步深入,“故事”逐步清晰和立體。訊問是首先被運用的手段。通過訊問,公訴人逐步鋪陳“故事”的脈絡,將更多重要的細節當庭揭示。當然,這個過程可能是流暢的,也可能是阻滯的。流暢與否取決於被告人的態度和他對事實的描述,也取決於公訴人發問的技巧,包括問題的設計、次序的安排和訊問的引導。

  舉證質證環節,公訴人出示的每一個證據像是一個個分鏡頭,鏡頭從不同的角度和側面,記錄下“故事”的細節,印證著情節的發展。所以,只要公訴人手中有足夠的分鏡頭,捕捉到的“影像”足夠充分並且形成印證,即使被告人在訊問環節拒不認罪,觀眾們仍然會確信這個細節曾經真實發生過。

  證據是庭審“故事”最強有力的支撐,事實可信與否,證據說話。但即使有足夠多的證據,也並不意味著能讓聽眾聽明白聽清楚。要把“故事”講好,講究起承轉合,講究情節安排,講究恰到好處,有時要含而不露、點到為止,有時要草蛇灰線,最後一擊致命,這些都很考究手法。

  實踐中,分組舉證是公訴人很重要的一種“講述方式”。庭前,將證據按照敘述劇本的條理脈絡,整理分組、優化組合、排好順序。庭審中,非重點的橋段,蜻蜓點水,一帶而過;重點的橋段,聚集優勢兵力猛攻。就像拍攝,過場戲,一個鏡頭可以交代完畢的,儘量用一個鏡頭,簡單明快;重場戲,各個角度的分鏡頭一通切換,各個細節交織達到完美呈現。

  刑事案件中,證據基本都在公訴人手上,所以庭審講述的操作,只有公訴人能完成,就連辯護人也難以替代。當然,公訴人呈現一個“故事”,追求的標準應該是客觀清晰和完整。客觀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訴人的義務。清晰是指脈絡清晰,讓人一聽就明白。完整講求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均獲證據證實,所有證據能夠證明到的事實均已呈現。

  可以說,公訴人真的非常像個導演。導演把“故事”講好了,電影就叫好叫座了;公訴人在法庭上把“故事”講好了,庭審的效果自然就實現了。這也是為什麼,在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審理方式,被告人是否有罪,這個判斷由一群法律外行作出。當他們完整地聽完控方給他們講述的“故事”,並且讓他們相信了事實的存在,憑藉生活經驗和一般人對人情世故的理解,完全可以作出一個準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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