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薪酬審批需保密為由,勞動合同不體現薪酬就讓簽字,合理嗎?

笨笨錘


不合理。勞動合同中,關於薪酬的約定是主要的必須的內容,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的明明白白。至於保密是相對於職工之間而言的,員工不知道別的員工的薪酬待遇,不能以此為由在自己的勞動合同中也不體現


法律那點事


不是合理層面的問題,而是是否合法層面的問題了。

勞動合同沒有寫工資多少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可以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

勞動合同裡面規定的內容有些是雙方意思表示,自己重新訂立的,但是也存在很多法定的內容,就比如我們員工最重視的工資,工資就是法定的,必須要在合同裡面規定的,所以沒有規定勞動觀念報酬的,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員工可以根據這樣的情況舉報單位。

 


資深分析娃


第一,首先不合理,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及於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沒有權利和義務向第三方公佈具體合同任何細節,包括但是不限於工資薪酬,因此用人單位這個理由顯然是無法成立的。

第二,其次也不具有合法性,勞動合同雖然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就某些事項進行約定,但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弱勢法律地位,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約定範圍進行了若干限制,其中包括工資薪酬,因此勞動合同必須要明確約定工資薪酬。


瞿松律師


不合理


不會游泳的小胖紙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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