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長時間不交房、一交房物業就漲價、買的車位不對版……

最近不少人在看《安家》,許多年輕人咬咬牙集齊六個錢包,終於在大城市有了立足之地,可能影響到個人一生乃至家庭榮辱的代際發展。

但是如果買到了要維權的房子,或者買房過程中被欺詐、被套路,乃至蒙受損失且哭訴無門,那就非常扎心了。

買房套路太多 精裝慘變驚裝

霸王條款霸道 房屋質量堪憂

無理延期交房 維權長路漫漫

買房人走再長的路,都走不出賣房的套路!

糟心!長時間不交房、一交房物業就漲價、買的車位不對版……

比如,買的房子籤的合同是:沒有接到交付通知或者自己沒去現場的,視為已交付的。


再比如:買房精裝修房子,還有一個書房和一個衛生間不裝修的,但是合同內包括買房過程中銷售隻字未提的。


還有,買了安置房,裝修了一半,突然出現另外一個房東的。

……


此前,也向大家徵集了不少“房惱”。藉著這次3.15消費者權益日,一吐為快!

糟心!長時間不交房、一交房物業就漲價、買的車位不對版……


01 延期交房


這可以說是吐槽的重災區了,例如某樓盤和某某樓盤。有延期一年多尚未交房的,也有至今都還沒有辦下房產證的……

除了等待難道就無計可施了?

首先還是要跟開發商進行協商的。這也是比較快捷和比較經濟的解決方法。針對延期的不同情況來採取措施。

開發商延期交房也有分情況的,一般是分為正常延期交付和非正常延期交付,正常的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因素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非正常的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像如果原定今年上半年交房但由於疫情影響延期了,那就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這部分即使維權也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主要來聊一下,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的延期。房子真的沒有做好(不會爛尾),那真的就是等字訣了。其他情況,例如尚未驗收等等,就要積極聯繫相關的部門,這裡不是說投訴就能解決,而是要有一定的態度。


雙方協商

值得注意的是協商時最好每一次協商都要保留書面文件,雙方簽名、日期都是必不可少的。不管後續有沒有可能走到訴訟途徑,這部分都是強有力的證據。

先向消協投訴,再向房管部門反饋

其實這裡的步驟並沒有先後順序。說白了,藉助施壓。雖然消協的決定對雙方並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但會影響開發商的社會形象,給開發商造成一定的壓力。向房管部門反映,請求對開發商進行處罰。這種方法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房屋建設管理機關的權力是有限的,一般只有行政權,沒有民事審判權,只能處罰開發商,而不能採取強制手段要求開發商及時地、足額地對業主進行補償。

③訴訟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但考慮到耗時耗力。一般人也不願意走到這一步。可以要求判令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或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訴訟講求證據,業主一定要注意收集開發商延期交房證據。比如用採取錄像、文字記錄等形式保留證據。

p.s.附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一、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從交房到期日次日開始計算,2個月內繳納,2個月外,購房者有權退房,要求更多的違約金。
二、例如:交房日期為2014年10月1日,那麼應該在2014年12月1日前繳納。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 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 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並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02 車位問題

車位的吐槽主要集中在只售不租的問題上。也有關於自己已經購買了車位,但是交付的時候與合同不符。

關於“只售不租”的情況,這部分真的就只能去協商。而且在能全部賣掉的前提下,是不太可能預留出租的部分。目前來說,還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車位不能販賣。

p.s.人防車位是不可以售賣的,這部分大家需要注意車位的性質。


03 物業問題

坦言說,今年真的沒什麼人吐槽了。這次疫情也刷新了不少人對物業的認知。有一說一,日常的消毒,安保甚至幫忙送菜送貨等,也是拉了一波好感的。

當然也有反映物業漲價的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物業漲價的相關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是由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和市場調控相結合的。所以,物業公司漲價也不能隨意,必須走完法定程序才能夠執行漲價後的收費標準:
第一,物業公司必須將漲價收費的依據、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物業公司必須要說服業主,即獲得小區內小區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也就是俗語說的“雙過半”。
第三,物業公司漲價的須報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等級進行核准,並對收費標準進行備案。

這樣的程序設計理論上是為業主爭取了最大的利益,因為沒有“雙過半”,根本就不可能漲價。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業主手中握著關鍵一票,但是很多業主卻並不珍惜手中的權利,輕易棄權或者乾脆不參與業主大會。

待木已成舟,漲價成了自己每個月必須增加的開支時,很多人才反應過來,不行!我不交物業費!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滯納金以及違約金,基本上法院都會予以支持,而且因為金額不大,這類案件一般都是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結束的相當快。

那麼面對漲價,應該怎麼做?

看程序。物業公司怎麼公示、公示的內容是否詳盡、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業委會的組織是否合法有效等等,每個投票的業主都不知道自己的主張能否“雙過半”,但合法有效的組織程序可以保證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組織程序不合法,而導致業主大會被起訴要求撤銷業主大會漲價決議的勝訴案例也不少,所以程序合法性非常重要。

對了,如果對物業實在不滿意,也可以通過業委會行使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解聘和選聘物業公司的法律主體只能是業委會,而業主有權要求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撤銷對自己不利的決定。


04 “貨不對板”

簡單來說,就是和合同不符情況。這裡注意“口頭承諾”都是不算數的。很多樓盤都會以城市規劃、交通、區位、教育、醫療配套為噱頭,吸引購房者。對於樓盤來說,這是正常的。

合同細則才是王道。無論是奔著學區還是相關配套去的。買之前自己都要長個心眼,不可全信。也可以打相關的部門進行諮詢。

如果後續真的要維權,這部分也是需要有相關的書面的證據才好佐證。具體的投訴訴訟流流程,可以參照第一條。


05 虛假宣傳

這個放在最後的原因是近兩年這部分情況可以說是少了不少的。省裡和市裡都出臺過相關規定,規劃中的設施不得宣傳,未入住的小區不劃分學區等。


不管遇到的是什麼情況,問題出現時,一定要堅定地維權。有時候態度比什麼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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