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民本思想巔峰之作,隋唐大帝國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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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圖

隨著西晉王朝的土崩瓦解,便進入了中國歷史上又一大分裂時代——南北朝。南北朝的各路豪傑不僅有軍事上的你來我往,也有土地制度上的再探索。鮮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權後,在其統一北方過程中,為解決軍糧和恢復農業生產,於公元398年在平城地區實行“計口授田”。公元485年,孝文帝實行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頒佈“均田令”。隋唐時期繼續延續均田令,並將隋唐推向封建強盛時代。

一、均田制的內容和特徵

(1)土地實行國有。雖然在詔書或碑刻中沒有明確說明,但從授田還田的管理中,體現了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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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與租庸調製

(2)平均分配土地。北魏推崇周朝井田制勞逸均衡的思想,從而實行均田制度。頒佈均田令時下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不匾,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魏書·食貨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98年),“下詔均給農田”,正式頒佈了均田令。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指的是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露田有授有還,年老的人(50歲以上)免除賦役,死的時候露田交還國家。男子分配桑田二十畝,為“永業田,終身不還”,除植桑外,其上還要種一定數量的棗樹、榆樹。盛產麻布的地方,男子還授麻田十畝,婦女五畝,這些可以傳給子孫,不用還給國家。奴碑授田與良人相同。此外,如果擁有耕牛的話,每頭耕牛額外授田三十畝,最多算四頭,即最多額外授田12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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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

到隋朝時,隋文帝多次頒佈的均田令規定為:①丁男授口分田(露田)八十畝,女子四十畝,身死還官。②每男授永業田(露田)二十畝。盛產麻布的地方,另授麻田二十畝。可傳子孫。③奴婢同良人,耕牛一頭另授田六十畝,限四牛。隋朝授田較之北魏幾本翻了一倍,實際上並不是隋朝的人均土地面積翻了一倍,而是將北魏的“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的政策變成了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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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南北的隋帝國

唐朝也多次頒佈均田令,規定比隋朝更詳細:丁男和18歲以上的中男授永業田20畝,口分畝80畝;老男、篤疾、廢疾各授口分田40畝;工商業者減丁男之半,寡妻妾各授口分田30畝;如上述人為戶主,則減丁男之半授田。年老時要收回五十畝口分田,身死時口分田全部要由政府收回,另行分配;取消了耕牛授田。

(3)不準土地買賣。從北魏開始到唐朝,露田或口分田都不允許買賣,有授有還。土地買賣僅限於永業田,而且僅僅允許“得賣其盈”“買所不足”,只是起調劑作用。均田令規定:“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4)實行租庸調的稅收賦役制度。北魏在實行均田制的基礎上,頒佈了新的租庸調製,實行按一夫一婦的農戶為基礎徵稅服役。規定:一夫一婦繳納粟二石,帛或布一匹;如果家裡還有15歲以上未婚男女4人,或者從事耕織的奴碑8人,或者耕牛20頭,則需額外繳納和一夫一婦相同的租調,;此外還規定人人都有服役的任務。

(5)允許農戶間出租土地。唐德宗時的宰相陸贄曾說:“在京畿之內,每田一畝,關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唐時畝產二石,合今制每市畝約產糧一石四鬥八升。說明當時租賃現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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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下的小農生活

(6)實行三長制的戶籍管理制度。北魏的均田制、租調(庸)制和三長制是一個整體。五家組成一鄰,五鄰組成一里,五里組成一黨。鄰有鄰長,裡有里長,黨有黨長。使人口的戶籍管理細緻規範化,限制了豪強貴族地主蔭附農民,同時對農民的逃亡流徙起到了控制作用。唐時繼續沿用三長制,稍有變革。每百戶為一里,每五里為一鄉,每四家為鄰,每四鄰為保。

二、均田制的背景和優勢

均田制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秦漢晉六百多年的發展,生產力得到顯著提升。從生產工具來看,牛耕方式獲得改進,漢初的二牛抬槓方式,到魏晉以後,廣泛採用雙轅犁的一人一牛的耕作方式,在此基礎上又演變出長轅犁與適合山地耕作的犁。唐代又將直轅犁進一步改進為曲轅犁。犁的改進和牛耕方式的改進,提高了耕作速度和質量。我國古代的耕犁到唐代就基本定型了。在這些工具之外,又創造了連筒、筒車、水輪等效率更高的灌溉工具。這些生產技術的提高、生產工具的改進為一家一戶精耕細作的小農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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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轅犁

均田制實行“耕者有其田”政策,使廣大農民均有田耕種,滿足了農民的需求,使勞動力與土地得到充分結合,正好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均田制正是對漢晉以來形成的土地兼併、土地佔有不公、自耕農賦役混亂、農民依附豪強大戶的生產關係的一種否定。均田制禁止土地買賣、土地有授有還、土地平均分配、賦役按授田多少平均分攤、農民由蔭附戶轉變為國家屬民,徹底地克服秦漢授田制後期形成的弊端,有效地解決了漢晉兩朝後期遇到的經濟社會難題。農民願意種地繳納賦稅和服役,社會趨向和諧穩定,政府財富和兵力富足。

均田制從公元398年開始,到公元780年結束,歷時400多年,為隋唐盛世的經濟繁榮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這也就是北魏統一中原、隋朝統一天下的原因,也是隋唐兩朝走向封建鼎盛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一種新的土地制度代替舊的土地制度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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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盛的唐帝國

均田制的優勢:一是均田制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均田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使勞動力與勞動資源得到相對充分地結合,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效地提高了農業生產力,以致出現北魏、隋唐庫藏盈滿的現象。史稱:“於時國家殷富,庫藏盈溢,錢絹露積於廊者,不可較數。”(楊衡之《洛陽伽藍記·法雲寺》)。唐玄宗詔稱:“今原田彌望,畝儈連屬,由來榛棘之所,遍為粳稻之川。”(《冊府元龜》卷四九七《河集》)。

二是均田制抑制了土地兼併、貧富分化。均田制不準土地買賣、不準兼併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土地兼併現象的發生;同時也阻止了自耕農的迅速破產,客觀上抑制了社會的兩極分化和貧富不均,使整個社會處於相對和諧安樂的狀態,促進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唐太宗貞觀年間,澤州 (今山西晉城)刺史長孫順德以“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並佔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並劾而追奪,分給貧戶。”

(《舊唐書·長孫順德傳》)。唐高宗永徽年間,洛州(今河南洛陽)“豪富之室,皆籍外佔田”,刺史賈敦頤“括獲三千餘頃,以給貧乏。”(《舊唐書·賈敦頤傳》)

三是均田制的適齡授田、年老還田體制,較好地解決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問題。國家擁有上地分配的調控權力,充分地體現了國家的所有權,農民則擁有穩定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授田、還田制度在農民自然生老病死交替中合理有序地解決了人口與土地再分配問題,實現了土地與勞動力的合理充分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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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

四是均田制下的租稅賦役相對公平。在土地平均分配的前提下,租庸調都是根據受田戶平均分配的,比漢晉時期土地不公狀態下的稅賦要相對公平,而且相對要輕。新頒的租調製,一夫一婦只交租粟二石,調帛一匹,比均田以前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要少得多,但從政府的整個稅收來說,比原來大為增加。這是因為均田以前,大量農民淪為地主的部曲佃客,困於“豪強徵斂,倍於公賦”(《魏書·食貨志》)的境地。當政府能授予他們土地時,對他們的剝削也比世家大族的剝削來得輕,這些庇廕之戶自然紛紛離開世家大族,願作耕種國家土地的編戶齊民。在稅賦公平而輕斂的情況下,農民得以休養生息,農業得到穩定發展。

五是均田制下農民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人身自由得以保障。漢晉時期,土地兼併嚴重,稅賦和各種苛捐雜役繁重,經過長期的戰爭後,自耕小農都已轉變為世家大族的庇廕戶,時稱“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戶”(《魏書·李衝傳》)。農民實際上成為豪強貴族地主的附庸,僅比井田制下的農奴人身自由稍強些。均田制的實施,農民從豪強地主的庇廕下成為國家的居民,使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勞動者得到解放。

三、均田制的弊端和破產

制度都是利益的分配法則,隨著時代發展,環境變了,制度也理應順應潮流而發生變革。隨著唐帝國的日益繁榮,人口數量急劇增加,於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漸突出,均田制的弊端暴露無遺。

首要一點便是人地矛盾突出使均田政策得不到延續。土地數量是有限的,隨著人口數量的增長,還田數量不及新增人丁授田的增長速度,授田不足成為常事。再加上均田令得不到制度保障,皇帝恣意賜田和官員俸田不斷增長,人為地破壞了均田制度。土地還授制度打破,還少授多,還授失衡,均田制難以為繼。

二是三長制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較好作用,但同時也禁錮了農民的自由,農民不能隨意流動。

三是均田制的要求較高。均田制的鞏固必須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一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再加上有充足的土地。一旦中央集權政府軟弱,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均田制也就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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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與帝國衰弱

安史之亂使唐朝由強盛走向衰落,中央集權淪為藩鎮割據,管理制度弛壞,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主要表現為:

一是土地兼併替代了土地買賣禁令。均田制弛壞後,土地兼併無所限制。德宗時的宰相陸贄曾說:“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說明中唐以後土地兼併的嚴重。均田制度打破,土地分配佔有不公,貧富差距和兩極分化加大。

二是賦稅不均,農民負擔日益加重。稅賦公平是均田制的最大特徵,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分配不公,長期得不到調整,租庸調製最後演變成以人定稅,從而造成稅地嚴重失衡,造成地多稅少、地少稅多的不均衡狀況,從而使無地少地農民加重了稅負重擔,引起農民的強烈不滿,引發農民起義,加速了唐王朝的滅亡。也因此,均田制及租庸調製逐漸被兩田制和兩稅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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