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考試:一事不再罰

在行政法處罰的原則中,一事不再罰是一個重難點,也是事業單位考試中考察非常多的一個知識點。準確界定一事不再罰原則,提升做題正確率,在考試中離上岸又近了一步。

  一、一事不再罰的概念

  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課以一次行政處罰,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該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重複處罰和濫用處罰,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維護行政處罰公平,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從而真正實現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實現法律的教育、引導和預防功能。

事業編考試:一事不再罰


  二、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一)“一事”

  一事指的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如果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就不存在不再罰的問題。因為一次違法行為對於違法行為人而言只有一個主觀惡意,產生一種危害社會的後果,理應只受到一次處罰。

  例:張三無證經營一家辣條加工廠,生產過程中偷工減料,導致生產的一批辣條存在衛生問題,投放市場後造成108名消費者吃後中毒住院。衛生局聞訊趕來,依據《衛生法》對張三生產不衛生辣條一事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隨後,工商局也前來查處,依據工商法規對張三無證經營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本案中工商局的罰款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張三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一是生產不衛生辣條;二是無證經營。兩個行為當然分別處罰。若本案例中,工商局隨後前來查處,依據工商法規對張三違法生產辣條的行為作出罰款2萬的處罰,則違背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因為張三隻存在一個違法行為即生產不衛生的辣條,但工商可以選擇其他種類的處罰,如暫扣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

事業編考試:一事不再罰


  (二)“不再罰”之罰

  如果一個違法行為僅違反一個法律規範,只侵犯一個具體社會關係,則只能由有權的行政機關給予一次性處罰,其他機關則不能再作出處罰;反之,若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則有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只是不能作出兩次以上的同類型處罰。

  例: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工商法規和城市管理法規,工商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處以5000元罰款,城市管理法規規定由市政部門處以3000元罰款,工商部門和市政部門進行查處時,不得分別課以罰款,而應當商定只由一個部門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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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續狀態的處罰

  當事人在被處罰後,如果違法行為具備及時糾正條件而不糾正的,行政機關可以再次處罰。例如,開車不繫安全帶,可以及時糾正不糾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行為,被處罰後不具備即時糾正的條件的,行政機關不得再次處罰,否則就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例如:某封閉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超載,而該超載行為是不能即時糾正的,就不得再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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