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承包时不是同一户口,土地确权时儿子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吗?

冬天的雪76965


二轮土地承包时不是同一户口,土地确权时儿子可以继承老人的土地吗?

不能继承。

大家知道,我国农村土地联产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每一轮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到期后会将土地归纳为集体所有而重新进行分配,总的原则是“小调整、大稳定"。

正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的土地为户内成员共同拥有,所以才有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当承包户的家人都死去后,便成了土地“消亡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消亡户原先承包的土地就应该依法收归集体,由集体重新分配给缺地的农户或村民。题主所说的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和儿子不是同一户口,按照规定父母去世后他就成了土地承包的“消亡户",父母名下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应该收归集体,他的儿子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当然了,按法律规定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如果他的儿子也是缺地户,在集体对收回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应该拥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叶公来帮忙


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不是同一户口土地确权时其他儿子可以继承老人土地吗?‘这个提问,农家人农家事根据当地和本村所了解的一些情况,解答如下;

现在农村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其实就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简称确权。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不能够进行继承。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目前农村土地采用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则会将土地归纳为集体所有进而从新分配,而家庭承包也就是说以户籍为个体单位,如果子女的户口迁出那么则不能够享受到土地使用了,如果户口还是在本地,则是通过集体的土地承包来确权土地,而如果外迁至城市或者其他村里,则不能够享受到土地继承。

另外;有相关法律并还规定了家庭承包田,地如果家庭成员之一出现亡故的,这不会发生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简单而言,如果不是一个户头的,子女只能继承林地等耕地,口粮田和自留地村集体收回,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的。(注;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还在承包期内的,家庭成员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集体收回土地。)

也就是说,如果你把户口迁出{本村另外),就不能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更没有继承土地权了。

以上是农家人农家事在当地和本村所了解的一些情况,(谨供参考)不知道对题主有没有什么帮助!


农家人农家事


不可以的


承揽地属于农民团体所有,是村团体分给本村农户承揽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土地的续包是这样的:土地承揽人逝世,土地尚在承揽期内,与承揽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回收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八条 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第十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村民委员会运营、办理。


农基友


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地为户内成员共同拥有,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户内成员为零时土地收归集体,不存在继承不继承的问题。题中所述,儿子与父母已经不在一户之内了,按照规定老人去世后他们那一户的户内成员为零了,土地应该收归集体。但是农村里面法制观念淡泊,差不多都是按传统思维办事,不按规定办的事多了,民不告官不究,基本上也没人管,有的地方还出现过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后由外村的亲戚继承了承包地的事,所以题中所问要看本村的情况吧,按法律规定是不能继承的


末等市民


这个问题农村是很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讲是不可以把父亲一户的承包土地确权给儿子另一户的。因为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也只有集体才可以有权决定承包权。象类事情况可以儿子一方可以向集体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把父母的土地承包权确权给你这也是农村人知常情的事。也是合情合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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