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輪土地承包時不是同一戶口,土地確權時兒子可以繼承老人的土地嗎?

冬天的雪76965


二輪土地承包時不是同一戶口,土地確權時兒子可以繼承老人的土地嗎?

不能繼承。

大家知道,我國農村土地聯產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每一輪的承包期為30年。承包到期後會將土地歸納為集體所有而重新進行分配,總的原則是“小調整、大穩定"。

正因為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的土地為戶內成員共同擁有,所以才有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當承包戶的家人都死去後,便成了土地“消亡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消亡戶原先承包的土地就應該依法收歸集體,由集體重新分配給缺地的農戶或村民。題主所說的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和兒子不是同一戶口,按照規定父母去世後他就成了土地承包的“消亡戶",父母名下所承包的土地依法應該收歸集體,他的兒子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農民對承包的土地只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當然了,按法律規定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他的兒子也是缺地戶,在集體對收回的土地進行重新分配時應該擁有優先承包的權利。


葉公來幫忙


對於‘二輪土地承包時不是同一戶口土地確權時其他兒子可以繼承老人土地嗎?‘這個提問,農家人農家事根據當地和本村所瞭解的一些情況,解答如下;

現在農村正在進行的土地確權,其實就是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權利的確定和確認,簡稱確權。

根據有關法規和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了農村土地確權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不能夠進行繼承。附;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目前農村土地採用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則會將土地歸納為集體所有進而從新分配,而家庭承包也就是說以戶籍為個體單位,如果子女的戶口遷出那麼則不能夠享受到土地使用了,如果戶口還是在本地,則是通過集體的土地承包來確權土地,而如果外遷至城市或者其他村裡,則不能夠享受到土地繼承。

另外;有相關法律並還規定了家庭承包田,地如果家庭成員之一出現亡故的,這不會發生土地承包權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簡單而言,如果不是一個戶頭的,子女只能繼承林地等耕地,口糧田和自留地村集體收回,其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繼承的。(注;如承包人的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也就是說,如果你把戶口遷出{本村另外),就不能再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更沒有繼承土地權了。

以上是農家人農家事在當地和本村所瞭解的一些情況,(謹供參考)不知道對題主有沒有什麼幫助!


農家人農家事


不可以的


承攬地屬於農民團體所有,是村團體分給本村農戶承攬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的。


土地的續包是這樣的:土地承攬人逝世,土地尚在承攬期內,與承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回收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八條 鄉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則歸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歸於農人團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歸於農人團體所有。

第十條 農人團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歸於村農人團體所有的,由村團體經濟組織或許村民委員會運營、辦理。


農基友


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地為戶內成員共同擁有,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戶內成員為零時土地收歸集體,不存在繼承不繼承的問題。題中所述,兒子與父母已經不在一戶之內了,按照規定老人去世後他們那一戶的戶內成員為零了,土地應該收歸集體。但是農村裡面法制觀念淡泊,差不多都是按傳統思維辦事,不按規定辦的事多了,民不告官不究,基本上也沒人管,有的地方還出現過無兒無女的老人去世後由外村的親戚繼承了承包地的事,所以題中所問要看本村的情況吧,按法律規定是不能繼承的


末等市民


這個問題農村是很普遍存在的問題,從法理上來講是不可以把父親一戶的承包土地確權給兒子另一戶的。因為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也只有集體才可以有權決定承包權。象類事情況可以兒子一方可以向集體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把父母的土地承包權確權給你這也是農村人知常情的事。也是合情合理之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