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加班工資,考勤、工資條啥也沒有都能贏?

近年來,因未支付加班工資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數不勝數,而在未支付加班工資的案件審理中,如何舉證是仲裁勝訴的關鍵。

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加班工資,考勤、工資條啥也沒有都能贏?

加班工資爭議中勞動雙方的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加班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需要先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然後證明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自願加班”要求加班工資無法獲得支持。

勞動者進行初步舉證後,用人單位要麼舉證證明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了加班工資,要麼證明沒有加班或是員工自願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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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爭議中證明加班的證據:

考勤表、打卡記錄、工資條、加班通知、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存在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資,即可視為勞動者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如果勞動者完成以上舉證,用人單位就很難否認加班的事實,只能證明已經發過加班工資,不能證明的情形下就會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看似勞動者只需要進行初步的舉證,實際上述證據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用人單位可以自行規避。實踐中勞動者還能提供哪些證據證明加班呢?

勞動合同:

某超市招聘營業員,勞動合同中約定上班時間為早上八點到晚上九點整,每個月四天調休。某員工在超市工作10個月,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離職並申請仲裁,要求超市支付應當支付的加班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仲裁中員工拿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證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實,超市無法證明已經足額支付加班工資,仲裁委支持了該員工的加班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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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某員工向公司提交辭職信,信中表明離職原因是加班時間太長,每個月就一天休假,每天要上十幾個小時,太累了想要離職。

離職後員工申請仲裁,狀告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過程中,公司拿出該員工的辭職信,表明他是嫌公司加班太長自己離職自己離職,並非被公司開除,然後該員工敗訴。

之後該員工以此為證據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加班工資,得到了仲裁的支持。

未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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