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受害人“狮子大张口”对吗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受害人“狮子大张口”对吗

前几日,本人在微头条中发表一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想用积极赔偿来减轻惩罚时,却遭遇受害人方狮子大开口,应该怎么应对》的微短文。在这篇短文中,本人从几个方面讲解了,对待“受害人狮子大张口”具体的应对方式。

从文章本身来讲,还算客观。因为本人虽然讨厌被告人的暴力,侵财,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确实讨厌一些人借机发财的行为。也许我的想法会有不同的看法,会让人觉得我有些同情心泛滥。但是,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正像很多网友评论的那样“犯罪的人,就应该得到重罚,不值得同情”。确实,这种情形的发生,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人犯罪了,受害人有理了。那么,既然被你告人想和解,又怕坐牢,我还有理,肯定想着借机“敲”一笔了。

这波操作,看似合情合理,也确实有法律支持。但是,这样做结果无非就是,富人赔钱了事,穷人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判刑坐牢。

好了,关于刑事和解,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由此法律规定就清晰的看到,和解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自愿和解,而被告人只有真诚悔罪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的意愿想得到满足,就必须满足受害人的意愿。

写到这,有些人可能就要问了:“法律写的清清楚楚,你为什么还要同情被告人?”

其实我的同情心还是非常理智的,原因如下:

1,如果受害人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危害乡里,臭名昭著,为富不仁的被告人,你还同情他干什么?干脆就不要与他和解,给多少钱都不行,就让他坐牢,这是骨气。毕竟你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得到的赔偿也会得到,不要因为钱多,就变成软骨头。

2,有些受害人不一定就是有理,只是伤重而已。这年月,有多少是因为“伤重有理”,而被忽略事件的起因的。

3,有些受害人其实就是市井无赖,故意激怒被告人,从而达到“碰瓷儿”“讹诈”的目的。

4,其他原因。

总结:其实能够和解的案件,都不是什么太大的案子。如果是大案子,也不适用和解。受害人虽然有理,但是也要保持理智,得饶人处且饶人呀,让被告人得到惩罚,记住教训就行了,发财还得靠劳动呀!!!

编后语:有理不是以声高为依据的,有理也不是发财的捷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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