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检察院为28名“受害人”追回455万投资款

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感谢检察官,帮我拿回了投资款,这可是我的养老钱啊,差点就没了。”日前,陈老太专程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致谢。

455万投资款无法兑付

陈老太是该院办理的卢某、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28名投资人之一。2016年4月,陈老太向宁波某投资公司投资了10万元。之后她只拿到了2000元利息,该公司就人去楼空。2017年,陈老太联合其他几个投资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

经查,卢某是澳大利亚联邦公民,2012年7月,他注册成立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期间,卢某认识了乔某,两人决定在宁波采用给客户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同年8月,该公司在宁波设立分公司,并由乔某担任经理,在当地雇佣员工向社会召集客户来投资理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是年化9%至15%。分公司吸收来的资金均进入广州总公司账户。2016年6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营业。近一年内该公司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共向28人吸收资金472余万元,期间已支付投资者利息17余万元,至案发无法兑付涉案投资者资金455余万元。

因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通报机制,该院在掌握上述案件情况后,随即启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有效侦查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收集、固定了本案的相关关键性证据,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卢某于2017年6月6日在广州被抓获归案,乔某于同月2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5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卢某。

敦促犯罪嫌疑人筹集资金

该案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相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因卢某系澳大利亚联邦公民,20余名投资人员大多系老年人员,年纪最大的已经80余岁,部分投资人身体情况较差,多患有高血压等疾病,投资款多为退休金和多年以来的积蓄存款,卢某等人尚未清退上述款项,对上述投资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本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会影响较大,舆论关注度高。

该院将上述情况通报外办、公安机关、当地政府、街道等相关部门,打通投资人诉求渠道,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投资方代表提出,希望让卢某清退投资款项,挽回自身损失。该院通过远程视频提审方式,将卢某、投资方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召集起来,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敦促犯罪嫌疑人方筹集资金归还投资方,以减少投资方的损失,并顺利达成卢某在审查批捕阶段由其亲属将200万元退赃款项打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内,并在之后二个月内归还投资人剩余款项的协议。

全程跟踪确保投资款全部退赃

会议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多次打电话敦促卢某亲属履行上述会议内容。会议结束次日,卢某家属通过委托的律师,将200万款项存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内,为下一步清退投资人款项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与此同时,本案20余名投资人对卢某行为表示谅解,签署了联名谅解书、请求书,要求对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院经综合考虑,认为卢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也有积极退赃、悔罪表现,且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更有利于其后续退赃款项的筹措,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

该院在后续对案件的跟踪中发现,卢某在被改变强制措施之后,出现了未按约清退剩余款项的情况后,该院立即约谈卢某等人,督促其按约退赃,后卢某、乔某等人多方筹措资金,至法院审判前夕,已全额退赃,维护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日前,经法院判决,以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八万元,以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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