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強姦妻子構成強姦罪嗎?騙奸、迷姦、偷奸構成強姦罪嗎?

一、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通過定義,我們得知強姦罪的結構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這裡並沒有將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僅從犯罪構成要件方面來說,丈夫在違背妻子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是構成強姦罪的。

雖然丈夫在違背妻子意志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姦罪。但是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認定,因為首先這種情況取證比較困難,庭審中的舉證證明也較難進行;其次要考慮到刑事政策、社會的和諧以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畢竟如果將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行為都認定為強姦罪,不利於社會及家庭的和諧。因此,這種情形在實踐中往往不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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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然在實踐中往往不認定為強姦罪,但如果符合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成立相應的罪名。

如果丈夫有不良癖好,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強姦自己的妻子的,可以認定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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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的正犯?

所謂的正犯,就是實行犯。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的正犯也即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

首先,強姦罪針對的對象只能是女性,針對男性實施的性侵是不構成強姦罪的。因此女性強行與男性性交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只能構成強制猥褻罪(關於強制猥褻罪,之前的推文介紹過),這種情形不存在強姦罪的正犯問題。

其次,女性是無法強姦女性的,因為女性與女性之間無法進行刑法上的性交行為。女性對女性實施的侵犯性羞恥心的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這種情形也不存在強姦罪的正犯問題。

再次,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例如某女甲教唆張三強姦某女乙,張三就構成強姦罪的正犯(實行犯),某女甲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再如某女丙為李四望風,李四強姦了某女丁,李四構成強姦罪的正犯(實行犯),某女丙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

從次,女性可以構成強姦罪的間接正犯(間接實行犯)。間接正犯是利用自己的支配力,將他人作為自己犯罪的工具的人。間接正犯的關鍵在於對具體實施者具有支配力,從而將具體實施者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例如甲女唆使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兒子強姦乙女,甲女構成強姦罪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在於:是否對具體實施者具有支配力,從而將其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如果對具體實施者具有支配力,將其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則構成間接正犯;反之則構成教唆犯。

最後,女性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因為強姦罪是指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因此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是強姦罪的實行行為,女性是可以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行為的。例如甲女與乙男共謀強姦丙女,由甲女使用暴力將丙女打暈,由乙男將丙女姦淫,此情形中甲女與乙男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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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騙奸、迷姦、偷奸構成強姦罪嗎?

強姦罪的實行行為包括兩部分:一是實施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的行為;二是發生性交的行為。

騙奸、迷姦、偷奸等情形已經發生了性交,具備第二個行為要件,是否具備第一個行為要件呢?

騙奸、迷姦、偷奸等情形不屬於實施暴力、脅迫行為,是否屬於其他手段?

所謂的其他手段,要求達到與暴力、脅迫相同的程度,也就是使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

騙奸,比如冒充女子的丈夫與之性交,此時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構成強姦罪。

迷姦,比如下藥將女子迷暈後與之性交,此時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構成強姦罪。

偷奸,比如在夜店發現喝得爛醉如泥的女子與之性交,此時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構成強姦罪。

值得注意的是,向女子許諾某種利益,使女子與自己性交,事後沒有兌現承諾,這種情形不構成強姦罪。例如某老總向女職員許諾,和自己發生性關係,之後提拔其為副總,但是事後該老總未將女職員提拔為副總,這種情形下該老總不構成強姦罪,這只是權色交易(或者錢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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