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吗?骗奸、迷奸、偷奸构成强奸罪吗?

一、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通过定义,我们得知强奸罪的结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并没有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仅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来说,丈夫在违背妻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

虽然丈夫在违背妻子意志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因为首先这种情况取证比较困难,庭审中的举证证明也较难进行;其次要考虑到刑事政策、社会的和谐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毕竟如果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都认定为强奸罪,不利于社会及家庭的和谐。因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往往不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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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虽然在实践中往往不认定为强奸罪,但如果符合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成立相应的罪名。

如果丈夫有不良癖好,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的,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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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正犯?

所谓的正犯,就是实行犯。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也即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首先,强奸罪针对的对象只能是女性,针对男性实施的性侵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因此女性强行与男性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关于强制猥亵罪,之前的推文介绍过),这种情形不存在强奸罪的正犯问题。

其次,女性是无法强奸女性的,因为女性与女性之间无法进行刑法上的性交行为。女性对女性实施的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这种情形也不存在强奸罪的正犯问题。

再次,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某女甲教唆张三强奸某女乙,张三就构成强奸罪的正犯(实行犯),某女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再如某女丙为李四望风,李四强奸了某女丁,李四构成强奸罪的正犯(实行犯),某女丙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从次,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是利用自己的支配力,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的人。间接正犯的关键在于对具体实施者具有支配力,从而将具体实施者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例如甲女唆使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强奸乙女,甲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差异在于:是否对具体实施者具有支配力,从而将其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如果对具体实施者具有支配力,将其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则构成间接正犯;反之则构成教唆犯。

最后,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因为强奸罪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女性是可以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行为的。例如甲女与乙男共谋强奸丙女,由甲女使用暴力将丙女打晕,由乙男将丙女奸淫,此情形中甲女与乙男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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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骗奸、迷奸、偷奸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实施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行为;二是发生性交的行为。

骗奸、迷奸、偷奸等情形已经发生了性交,具备第二个行为要件,是否具备第一个行为要件呢?

骗奸、迷奸、偷奸等情形不属于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手段?

所谓的其他手段,要求达到与暴力、胁迫相同的程度,也就是使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

骗奸,比如冒充女子的丈夫与之性交,此时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构成强奸罪。

迷奸,比如下药将女子迷晕后与之性交,此时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构成强奸罪。

偷奸,比如在夜店发现喝得烂醉如泥的女子与之性交,此时女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构成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向女子许诺某种利益,使女子与自己性交,事后没有兑现承诺,这种情形不构成强奸罪。例如某老总向女职员许诺,和自己发生性关系,之后提拔其为副总,但是事后该老总未将女职员提拔为副总,这种情形下该老总不构成强奸罪,这只是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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