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毒王”的郑州男子,会不会被判刑?如果判刑会判多少年?

博闻爸爸育儿经


1月24号都不让出门啦,他不知道吗?,到现在疫情都还没有解除,他不知道吗?,3月1号出郑州到北京,他是怎么买的飞机票?,他出国7天回国,在北京机场,为什么不隔离?,机场太大意了吧,也太放松了吧?,他回到家里不自觉隔离14天,就去上班了,他是病毒传播者,危害极大,应判刑事责任,判他20年,他的母亲知情不报,包屁孩子,应判十年,全郑州人都不会原凉他。


陆海44


先自我介绍一下,我也是河南省的一员,和所为的"毒王"沒有任何亲情关系。就这事我谈一下我的看法:首先,我认为毒王有错,错在知道疫情这么严重还顶风出去旅游看球而且还是疫情比较重的国家意大利.。但是,大家都知道,所有入境人员都必须在入境后在指定的酒店或宾馆内強行隔离14天才能放行,而且飞机票上也显示他从什么地方来的,那个被称为毒王的人怎么就能.回来郑州哪?这说明了第一道关卡的失职,所以,要负主要责任。(这只是本人的认为)


狼部落54137081551


首先先叙述一下案情:

2020年3月11日12时40分,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郑州市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患者郭某鹏,男,30岁,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京北社区中原东路73号楼,职业为:浩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郑东新区执法大队劳务人员。3月1日,郭某鹏由北京首都机场乘EY889航班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飞往意大利米兰;3月6日,由米兰乘EY88航班飞往阿布扎比,转乘EY888航班于北京时间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出航站楼后,乘坐机场大巴于10时30分许至北京西站。3月7日13时,经测体温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267列车(17车厢63号)于21时50分到达郑州站西广场,后步行到家。3月8日7时28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3车换乘5号线0516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郑东新区基运大厦6楼)上班;18时49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7车换乘1号线0143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郑州火车站站)下班回家。3月9日7时31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1号线0144车换乘5号线0532车(医学院站-郑州东站-康宁街站)至单位上班;18时45分,经测体温正常,乘坐地铁5号线0506车换乘1号线0129车(康宁街站-郑州东站-医学院站)在医学院站出地铁后,步行至一心堂郑州中原路连锁店买药,后居家未外出。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郭某鹏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7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3月11日确诊。截至3月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郭某鹏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这些是公安机关公布的基本的案情。下面是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郭某鹏首先涉嫌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当前案件事实还不清楚,主要是犯罪故意还是过失,假如有明知患病的情况下,仍去乘坐公交工具,上班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也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死刑。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心里颤动的一点点


法律就是法律,和个人价值取向没有关系,就像正当防卫还有防卫过当的,如果是按照个人价值取向判案,那很难定罪了,毕竟每个人价值取向都有差异,我国用的是成文法,以法律本身为依据的前提下在考虑个案

他们那栋楼正好有个律师事务所,因为他这个事情被隔离14天也开不了业,那个事务所也把他起诉了,这个判决分民事和刑事,直接上法条吧:

郭某鹏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郭某鹏已经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根据最终的调查结果,郭某鹏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郭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果郭某鹏系已经确诊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传播病毒为目的故意隐瞒行程并且出入公共场所,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处死刑。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郭某鹏如在入境时没有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故意隐瞒境外旅行史的,根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郭某鹏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郭某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能不能够一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传播或者造成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郭某鹏隐瞒行程导致病毒传播给密切接触者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因为其行为导致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相关单位被采取停工措施而产生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受害人或者单位应该注意收集证据,特别是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的证据,便于起诉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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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主观是故意的,明知疫情严重性,回家不隔离,不上报。主观上是故意的。并非向提问所问无意。只要他满十八周岁,应当该故意出罚。

根据相观法律法规,按故意危害公安全罪,按最高处罚死刑!给社会造成重大应响,给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罚,处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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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严惩呢?什么叫他也不是主观故意的?当他听到国外也成重疫区了,赶紧往国内跑,经过海关时,海关有关人员还提醒告知,要进行自我隔离,生病发热了也不去医院看看,还自己当起医生给自己看病,跑到药店买药,以为吃点药就会好起来,其母亲还有家人帮忙隐瞒其境外史,这还是通过大数据找到的,要不然后果不敢想象,为何不看看其他省份的入境者是怎么做的,自我素质阿,再一次把我们河南人民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近两个月的努力付之东流,看看他办的事,为什么要放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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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王”郭伟鹏返回郑州隐瞒病情。涉嫌妨害传染病治罪。七天做了六趟飞机,两趟高铁。共计2.4万多公里,相当于绕地球半圈。就为了去看个球赛。七天路线郑州倒北京690公里北京到阿布扎比6000公里,阿布扎比到米兰4600公里米兰到巴西640km。来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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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鹏为了自己的个人私欲,不顾全国人民为抗击新冠病毒所作出的努力和牺牲,在即将迎来胜利署光之际,因为他的刻意掩瞒,使一座城的努力付诸东流。这样的人,值得我们原谅吗?我认为当地政府应该从严从重处理,法院应该判处郭某鹏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都对不起郑州人民的努力!灾难面前,我们总是众志成城,齐心合力。然而总有那么一小撮“巨婴”,害人害己。对这些人,就应该让他们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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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了那么多人,浪费掉那么多公共资源。几乎要把河南1亿人民近两个月,花去了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获得的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和对抗疫形势明向好的期待,毁于一旦。又把1亿人民抛入对疫魔的恐慌和折磨中。对他处以刑罚,是其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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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罪依据:

(一)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三)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 的1号公告,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只要是抗拒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就可能涉嫌犯罪。

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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