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報道8: 以舊充新 欺詐 重罰

2019年6月15日,王先生在某商家花費3280元購買了一臺空調。6月18日晚商家送貨安裝時發現空調是二手的。經與商家溝通,商家承認空調是舊的,同意退貨或者換貨。但王先生要求按照欺詐行為退一賠三,與商家協調未果,投訴到消費者協會。消協工作人員對投訴情況進行了核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組織現場調解,商家同意退貨,並予以價款三倍賠償,共計13120元。

這個案例中商家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即將實施的《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欺詐行為進一步做出了細化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欺詐行為:(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採取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三)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銷售已經使用過的商品或者重新包裝未予聲明,篡改商品質量期限、時間標註,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標明或者謊稱是正品;(五)以虛假的店慶價、清倉價、換季價、到期價等欺騙性優惠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六)誇大或者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七)騙取預付款或者利用電話、廣播電視、網絡、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八)以虛假的還本銷售、有獎銷售或者兌獎時附加未事先聲明的條件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九)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播媒介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十)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引人誤解的現場演示或者說明;(十一)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標記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十二)利用他人或者與他人合謀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或者誘導服務;(十三)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十四)對修理商品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十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十六)其他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規定列舉了十五項消費領域較為常見多發的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方便消費者識別防範和進行維權。同時規定了經營者有以上欺詐行為要承擔的加倍賠償民事責任和最高可處五十萬罰款的行政責任,將更好地打擊和防範欺詐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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