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作用等同於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法庭,也就是說商事仲裁是不同於法院的一種可以對民商事爭議進行處理的制度,其法律效力有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保障。
仲裁機構處理商事糾紛均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由於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其在處理商事糾紛上遵循的程序也與法院有所區別。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商事仲裁的審理程序大致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仲裁申請受理階段
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後難以自行解決,只要具備仲裁協議的,即可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提起仲裁申請的被稱之為“申請人”,類似法院訴訟的原告,另一方被稱之為“被申請人”,類似法院訴訟的被告。
與當下法院實行的立案登記制不同的是,仲裁機構實行的依然多是立案審查制。具備受理條件時仲裁機構會通知當事人預繳相關的仲裁費用,只有在仲裁費用繳納完畢之後仲裁申請才被視為正式受理。
隨後,對於申請人而言,仲裁機構會給與其一個選定仲裁員的期限;對於被申請人而言,仲裁機構會給與其一定的答辯期以及與申請人時間相同的選定仲裁員的期限。
至於在答辯期內被申請人是否提交書面的答辯狀,並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
2.組成仲裁庭階段
當雙方選定仲裁員的期限屆滿時,根據雙方選定仲裁員的結果,仲裁機構會組成仲裁庭,即確定一個仲裁庭(或獨任庭或合議庭)來對具體的案件進行審理。
通常在確定仲裁庭的同時,仲裁機構會同時確定好預定的開庭時間、地點,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通知、舉證通知等同時寄發給雙方當事人。
對於當事人而言,在知悉以上情況後,一方面需要考慮仲裁庭是否涉及到迴避事項,另一方面需要根據舉證期限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3.開庭審理階段
當事人需要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參加庭審,無正當理由申請人不參加庭審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的視為放棄相關權利,仲裁庭可以決定缺席審理。
庭審時,先要核對雙方當事人信息,告知當事人庭審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隨後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事實調查部分一般順序為宣讀仲裁申請、事實及理由,被申請人進行答辯,雙方提交證據、對方予以質證,仲裁庭針對事實進行詢問;隨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仲裁庭可以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由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陳述相應的法律意見;最後雙方最後陳述、庭審結束。
當然,仲裁庭在開庭前或開庭後有權給雙方做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調解。
4.裁決作出階段
當仲裁庭的裁決結果作出以後,涉及到一方當事人需要向對方履行義務的,該一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結果確定的方式及期限予以履行。
如若該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通過強制手段要求其履行。
當然,仲裁也不是沒有救濟途徑的。
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結果存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要求法院撤銷仲裁的裁決書。
如果進入到了執行階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不予執行。前提是,得有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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