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問題再引關注!避開“陷阱”便可安家

近日一部講述關於買房賣房題材的電視劇《安家》在首播後,引起了無數討論和熱搜。這部劇是編劇六六繼《蝸居》之後,執筆的又一部和房子相關的劇集,充滿了人文關懷,更引發了對於“幸福”定義的思考。安居和樂業,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一座房屋,寄寓著人們尋覓“心之安處”的樸素期待,此中卻往往歷經曲折,在購房過程以及交房過程中不是一帆風順,容易出現房屋質量、房產糾紛等典型情況。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在買房時,只要考慮周全,避開“陷阱”,成功安家是不成問題的。

問題1 房屋質量

房屋質量糾紛在不少人收樓時都會碰見,比如面積縮水、戶型結構貨不對板等等。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有些開發商總是在房子面積上做手腳,比如在售房時用建築面積來混淆套內面積,並不註明套內面積是多少、公攤面積是多少,使購房者覺得房屋面積很大。而當其收房時卻發現並不像想像中的那麼大,原來是套內面積小了,公攤面積大了。

此外,戶型貨不對板也是個矛盾集中點。有業主發現,看樣板房時有4間房,為什麼收樓只有3間了。而陽臺地面不平,內牆、天花的沙漿強度不夠,有空鼓現象等更是常有的事。

有律師表示,業主收房或者入住後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儘快向開發商提出維修意見,通常施工單位在開發商處會繳納一定的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金未退回之前,施工單位通常不會推諉維修工作。業主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後要及時保留證據,如拍照等,邀請物管公司確認,以利於評估損失解決問題。在收房時最好邀請驗樓師同行。

問題2 社區配套

廣州購房者張先生投訴,其3月初在佛山某樓盤看房時,銷售人員一直宣稱樓盤帶省一級學位,籤合同即可入讀全國500強內的省級學校。但是開學後,自己所在的地段被劃為了附近的“村級小學”。

近年來,隨著樓市規模的逐步擴大,包括學位、地鐵在內的配套並沒有完全跟上在建項目的步伐。部分房企為了銷售,在營銷時謊稱周邊配套,等到交樓入住時,業主才發現上當。

有律師表示,教育部門劃分學區房的原則,是根據當年區域內適齡學生的數量合理匹配教育資源,如果區域內生源超過教育資源的承受範圍,就會調整。因此對於購買學區房的購房者來說,應先確認該房源連續兩年以上都被劃入該學校的招生學區內才能購買,但這也不是百分百保證的事情。此外,地鐵屬於市政規劃,開發商沒有權利承諾也無法承諾,買房時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要被開發商的一面之詞所迷惑。

問題3 降價便退房

降價也會有糾紛?沒錯,降價雖然對於新買家來說是件值得慶幸的事,但是對於高位接盤的業主來說無疑荷包縮水。2008年,某房企在全國降價促銷,某市業主集體在售樓處要求退房。

在廣州也曾出現過降價糾紛。2018年10月,XX新城業主維權,要求全額退房。有業主稱,當年9月購買了房子,均價約5.2萬元/平方米,10月初該樓盤成交單價僅約4.2萬元/平方米,而且戶型和朝向並不差,甚至要比此前其他業主購買的房子還要好一些。有業主一夜之間房產價值縮水100多萬。

今年春節遇到疫情,廣州也不少樓盤出現了降價促銷的現象。有業內人士表示,房企營銷需要適時“照顧”老業主的情緒。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降價項目出現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三個。首先,開發商定價隨意缺乏監管,在房價中成本佔比比較少,利潤過高,部分項目預售週期過長;其次,開發商銷售過程中的部分違規行為或者承諾,也為後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其三,多年來房價從來沒有真實跌過,使得購房者忽視了房屋作為商品價格不僅會漲,也會下跌的現象,心理預期過高。

有律師表示,買房後但凡簽了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在買房那一刻開始,未來房價是漲或是跌,都得接受。畢竟,簽了合同可不能隨意的再退房或者退款。

問題4 中介費糾紛

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公佈的報告,2019年,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中介的案件共48宗(47宗涉及存量房交易,1宗涉及租賃),涉及存量房交易的投訴宗數約佔全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宗數的0.9%。,與2018年持平。協會對這些投訴案件,總體以調解為主要處理方式,經協會調解成功並撤訴的案件共26宗,佔總投訴案件的54.2%,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0.66萬元。其中,協會會員配合調解成功並撤訴的案件約佔全部撤訴案件的90%。

其中焦點問題比較集中的在於中介費。2019年8月15日,買家黃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陳某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越秀區某物業,並約定全部交易稅費由黃某承擔。同日,黃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服務收費確認書》,承諾在簽訂買賣合同當天支付中介費3.8萬元。但由於黃某當天現金不足,只支付了中介費1.9萬元,剩餘中介費待下次支付。

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黃某發現上述房屋非陳某唯一物業,此次交易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認為是該中介公司隱瞞信息,導致其面臨比預算多出數萬元稅款。於是,黃某在權衡利弊後,與陳某協商解除合同,並認為交易未完成,無需支付中介費,要求中介公司退還已收取的中介費1.9萬元。但是,某中介公司認為黃某要求退還中介費及拒付餘下中介費1.9萬元的行為,損害了企業利益,經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黃某支付剩餘的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法院認為,業主陳某、買家黃某與居間方某中介公司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服務收費確認書》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黃某並無證據證明該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了房產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費問題,而該中介公司也全面履行了居間服務,最終促成合同成立,黃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最終,法院判決黃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費者對自己和中介方之間的關係(居間合同關係)的性質、特點都不夠了解,認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續,就無需支付中介費。但實際上,中介方只要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如非該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委託方應依約支付中介費,否則中介方可主張權利,向委託人追討中介費。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居間合同的簽署方是買賣雙方和居間方某中介公司,在沒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備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自行解除的僅僅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關係,居間合同關係並未解除,買賣雙方的行為,對某中介公司並不具有約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的權利並未喪失。

在此,廣州房地產中介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作為居間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即已完成居間任務,就有權收取全部的中介費。如需解除買賣合同,應一併考慮尚未繳納的中介費由何方承擔,因為暫未收取中介費並不代表中介公司放棄了收取,一旦依法追討,責任方除需如數支付,還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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