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之戰何時休?360與騰訊又打起來了!(附:決定書全文)

商標之戰何時休?360與騰訊又打起來了!(附:決定書全文)

編輯:金石智權(www.giprnt.com)


早年間,在奇虎360與騰訊之間曾展開了前所未有的互聯網之戰,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並在業界產生了重要影響。而彼時騰訊QQ和奇虎360作為國內最大的兩個客戶端軟件,在雙方之間爆發的多起訴訟,還被形象地稱為“3Q大戰”。近段時間,兩大冤家又涉知識產權糾紛,引發商標衝突,再度引發關注和輿論熱議。


商標之戰何時休?360與騰訊又打起來了!(附:決定書全文)


據中國商標網公示的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可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360公司”)申請註冊的第15944745號“360信用平臺 讓信用時刻看得見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複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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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


事件源於2016年12月16日360公司申請註冊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經過商標局的初步審定並公告後,卻遭到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稱“騰訊公司”)、賽門鐵克公司兩家公司提出的異議申請。


騰訊公司稱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第15141265號“微信支付及圖”商標、第15141175號“Wepay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發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及負面的市場效應。並稱360公司的行為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存在惡意抄襲摹仿,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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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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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而賽門鐵克公司也稱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第445445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並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模仿,淡化了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賽門鐵克公司還指出,360公司作為計算機領域的同業從業者,同時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抄襲摹仿其商標的惡意,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還擾亂了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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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三


之後,商標局經審理作出了(2018)商標異字第39561號部分不予註冊的決定,360公司不服商標局的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不予註冊複審申請。


商標局經過綜合考量,並做出了新的決定:被異議商標在複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商標局重新作出裁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其並存使用並不會致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二、被異議商標與賽門鐵克公司主張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未構成對其主張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複製、摹仿,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三、被異議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騰訊公司、賽門鐵克公司所主張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設計風格、細節特徵等方面存有明顯差異,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四、騰訊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難以證明360公司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綜合上述理由,商標局重新做出公示:360公司所提複審理由成立,被異議商標在複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藉由此次商標糾紛,讓我們一起回顧下奇虎360與騰訊這兩大冤家在過去究竟都發生過怎樣的矛盾和過節,“3Q大戰”是什麼?這其中又主要涉及了怎樣的知識產權問題?


事件要追溯至2010年,當時騰訊以QQ為基礎,獲得了龐大的客戶群體,擁有著強大的市場佔有率,成為國內最大的客戶端軟件,而奇虎360則主打以互聯網安全為主的"360安全衛士"軟件,不到一年便成為了國內最大的安全軟件。


正當360在互聯網安全領域發展得如火如荼之時,騰訊乘勝追擊,於2010年推出了QQ醫生1.0 Beta版本,並於同年中秋期間升級為了“QQ電腦管家”,憑藉著QQ龐大的用戶基礎,QQ電腦管家直接威脅到了360在安全領域的生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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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隨之便做出反擊,發佈了直接針對QQ的“隱私保護器”工具,並提示用戶“某聊天軟件”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偷窺用戶個人隱私文件和數據。引起了用戶對於QQ客戶端的恐慌與擔憂。這場維持兩月之久的網絡之戰,在當時成為了億萬網民關注和熱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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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針對360隱私保護器曝光QQ偷窺用戶隱私事件,騰訊正式宣佈起訴360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作出賠償。法院受理後,此案經過二審,騰訊勝訴,獲賠40萬元。


隨之2011年8月,騰訊向廣東高院再次提起訴訟,稱奇虎360的“扣扣保鏢”是打著保護用戶利益的旗號,汙衊、破壞和篡改騰訊QQ軟件的功能,並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QQ軟件中的增值業務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戶廣告,而將其產品和服務嵌入QQ軟件界面,藉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要求索賠1.25億元。

【1】


經過二審,此案再次以騰訊勝訴,並獲賠500萬元。


針對此案,當時,白先亮進行了分析和探究,他認為360 扣扣保鏢的性質也屬於安全軟件,而此軟件有兩個特點:第一,扣扣是 QQ 的諧音,360 藉助騰訊 6 億用戶量來提升自己產品的知名度,是一種搭便車的行為,這樣做的後果是淡化騰訊的商標,從而使自己的產品得到認可。正當的商業競爭,必須是競爭者通過付出勞動而進行的誠實競爭,搭便車這種行為就是利用他人的工商業成就達成自己商業目的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的典型行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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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控騰訊公司濫用其在即時通信軟件及服務相關市場的市場支配地位,索賠1.5億元。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認定騰訊旗下的QQ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駁回奇虎360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這也意味著,給維持四年之久的“3Q大戰”所引發的一系列案件畫上了句號,這起案件被稱為是“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是迄今為止互聯網行業訴訟標的額最大、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多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案。【1】


騰訊與 360 之間的紛爭涉及著作權法、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這一系列案件也給業界提供了很大的法律研究的參考價值。除此之外,還讓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聯網企業意識到了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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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戰”之後,在360與騰訊之間所引發的紛爭並未間斷,如2017年騰訊訴360旗下世界星輝公司的“世界之窗瀏覽器”存在不正當競爭案,並在上訴知識產權法院後,改判了勝訴。又如此次商標糾紛。當然,我們無法預料接下來還有怎樣的衝突等著兩家企業,但案件背後的知識產權問題值得我們去細細思考,而如何從中吸取教訓和經驗,以此淨化知識產權的環境,則更值得我們去關注。



附: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15944745號“360信用平臺 讓信用時刻看得見及圖”商標

不予註冊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40363號


申請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

原異議人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二:賽門鐵克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聯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局(2018)商標異字第0000039561號不予註冊決定,於2018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請複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異議人一主要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一在先註冊的第15141265號“微信支付及圖”商標、第15141175號“Wepay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構成對原異議人一在先著作權的損害。申請人註冊被異議商標是一種明知他人商標存在的惡意搶注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同時也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發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及負面的市場效應。被異議商標是對原異議人一商標的惡意抄襲摹仿,其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原異議人一向我局提交了相關商標信息、宣傳報道及相關研究報告等證據。


原異議人二主要異議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二在先註冊的第445445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對原異議人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摹仿,易誤導公眾,損害了原異議人二所享有的權益,淡化其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並請求認定其“對勾圖形”商標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及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原異議人二的在先著作權。申請人作為計算機領域的同業從業者,同時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與原異議人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抄襲摹仿原異議人二商標的惡意,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並擾亂市場秩序,從而造成不良的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原異議人二向我局提交了國家圖書館的檢索報告、原異議人二的相關信息、相關的年度審計報告、宣傳使用材料及所獲獎杯、著作權登記證書、申請人相關信息等證據。



不予註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等。原異議人一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原異議人一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屬於類似服務,且雙方商標在圖形構成方面區別甚微,已構成使用於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並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異議人一稱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其在先知名商標並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證據不足。原異議人二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2類“計算機域名管理”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原異議人二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服務屬於類似服務,且雙方商標在圖形構成方面區別甚微,已構成使用於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並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原異議人二稱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其在先知名商標並侵犯其在先著作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被異議商標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諮詢、恢復計算機數據、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計算機軟件安裝、網絡服務器出租、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計算機系統遠程監控、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雲計算”服務上不予註冊,在其餘服務上准予註冊。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於市場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相關裁決書、裁定書、判決書及所獲榮譽等證據。


原異議人一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原異議人二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提交了意見。


經複審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6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本案原異議人一、二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作出(2018)商標異字第39561號部分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諮詢、恢復計算機數據、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計算機軟件安裝、網絡服務器出租、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計算機系統遠程監控、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雲計算”服務上不予註冊,在其餘服務上准予註冊。本案申請人不服我局的裁定,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不予註冊複審申請。


2、引證商標一於2014年8月12日申請註冊,於2016年9月27日初審公告,2016年12月28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現為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於2014年8月12日申請註冊,於2016年2月13日初審公告,2016年5月14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現為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引證商標由瓦瑞塞有限公司三於2005年1月7日申請註冊,於2008年5月13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系統設計等服務上,經核准於2014年3月6日轉讓予本案原異議人二,並經續展現為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鑑於被異議商標在部分服務上不予註冊決定,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案僅針對被異議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諮詢、恢復計算機數據、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計算機軟件安裝、網絡服務器出租、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計算機系統遠程監控、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雲計算”服務上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原異議人一主張的《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以及原異議人二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商標註冊的總則性規定,我局將依據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根據當事人的理由和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二、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情形;三、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四、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情形;五、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六、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一,本案中,鑑於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在先的引證商標一、二尚未初步審定,故關於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被異議商標由“360信用平臺 讓信用時刻看得見及圖”構成,與引證商標一“微信支付及圖”、引證商標二“Wepay及圖”、引證商標三圖形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並存使用不致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原異議人二稱被異議商標是對其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摹仿,請求認定其“對勾圖形”商標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及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360信用平臺 讓信用時刻看得見及圖”與原異議人二主張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未構成對原異議人二主張馳名的“對勾圖形”商標的複製、摹仿,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三,原異議人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申請人具有《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等情形,故原異議人一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四,被異議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原異議人一、二主張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設計風格、細節特徵等方面存有明顯差異,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原異議人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原異議人一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了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本案難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五,《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是對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護,而非對特定民事權益的保護。我局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被異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原異議人一、二主張的上述條款不能成立。


關於焦點問題六,我局認為,原異議人一、二未提交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證明文件騙取商標註冊,或者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系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原異議人一、二的其他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均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申請人所提複審理由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在複審服務上予以核准註冊。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原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我局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合議組成員:徐永壘

張 靜

王志煥

2019年10月14日



參考:

【2】參見期刊法制與經濟《以不正當競爭視角分析騰訊公司與奇虎 360 公司網絡紛爭》

商標之戰何時休?360與騰訊又打起來了!(附:決定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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