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三大拘留”的區別 多數公民對此一無所知

拘留,就是指扣留,拘禁的意思,也許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我國拘留還分為三大種類,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而司法拘留我們可能接觸的較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


這三大拘留方式中只有行政拘留屬於懲罰性措施,而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都是強制措施,一般不會對給自己留下不良記錄。三種拘留方式中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行政拘留(治安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一定是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但是又達不到犯罪的標準,例如小偷小摸,輕傷以下的打架鬥毆行為,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像這一類的情況,只能依法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法律對行政拘留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所以鄉鎮、街道的派出所是無權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的。


而刑事拘留則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必須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但是如果審理後被無罪釋放,那麼被逮捕人可以因被拘留的行為申請國家賠償。


所以,刑事拘留是緊急情況下的強制措施,而不是處罰或者制裁。刑事拘留一般為七天,但是最長可延長時限為 37天,因為針對那些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提請批准將逮捕的時間延長到30日。

我國“三大拘留”的區別 多數公民對此一無所知

最後是司法拘留,作出決定的機關是法院,針對那些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例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行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


司法拘留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它最高可以拘留十五日,但是需要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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