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罌粟、大麻、鴉片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鴉片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刑法條文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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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罌粟、大麻、鴉片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節選)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鴉片量刑標準,怎麼判?判幾年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3]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期做了細分,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的量刑,人民法院在進行裁判時候要綜合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是否系聾啞人、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系從犯、是否有前科、認罪態度、數量以及是否造成其他嚴重影響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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