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證券代碼:002613 證券簡稱:北玻股份 公告編號:2020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優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標準和程序,遴選合格人選,對人選進行審核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與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成員需超過半數以上,公司董事長為提名委員會當然成員。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召集人在委員內選舉,並報請董事會批准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及時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在委員任職期間,董事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也未能向委員會提交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報告的委員,視為未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對該委員予以撤換。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下設提名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擬被提名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提名委員會會議並負責提出提名方案。工作組成員由董事長和公司人事等主要部門負責人組成,董事長任組長。工作組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

第三章 提名委員會的職責權限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研究、擬定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遴選合格的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四)根據提名工作組提出的候選人方案進行審查、核查,並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經理人選。

如提名工作組的意見與提名委員會多數成員意見不一致,則將不一致的意見同時報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提名委員會的決策程序

第十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後備案並提交董事會通過,並遵照實施。

第十一條 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

(二)提名工作組應當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然後提交提名委員會;

(三)提名委員會在決策前應當蒐集初選人的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提名委員會負責徵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五)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對提名工作組提出的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後續工作。

第十二條 董事長的任職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條件者,才能根據本工作細則第十一條所規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作為本公司董事長候選人:

(一)熟悉公司情況,且在公司所屬行業具有豐富管理經驗;

(二)具有擔任公司所屬行業大型企業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職務五年以上之經歷,且業績突出;

(三)熟悉國內外資本市場,具有海內外投融資之成功經驗;

(四)優先在原董事會成員中選聘。

第十三條 其他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適用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要求的條件。

第五章 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由提名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委員會委員若與會議所議事項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該委員應當迴避表決。若因迴避無法形成有效會議決議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決議,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並且該決議需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並不排除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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