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管理這麼做,有效避開5大糾紛點,公司想賠錢都難


入職管理這麼做,有效避開5大糾紛點,公司想賠錢都難

入職管理這麼做,有效避開5大糾紛點,公司想賠錢都難

2020年,開場就是地獄級別的難度,很多企業因為這場疫情,導致離職的人多,入職的人少,企業發展止步不前。

轉眼間,又到了金三銀四的招聘旺季,很多HR都想盡快招到合適的員工,為企業注入新的活力。

但即使招到了新員工,就真的萬無一失了嗎?

要知道,新員工入職可是有風險的,要是對入職風險沒有把控好,那麼等待企業的可能就是勞動糾紛了。

要知道,在勞動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的敗訴率可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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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入職風險的五項措施

HR在為新員工辦理入職時,一定要做到以下這些事項,才能夠為企業規避不必要的入職風險,減少勞動糾紛。

1.員工入職前的健康體檢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可以在員工入職前,要求其提供正規的體檢報告或者要求其到指定的醫院參加體檢。

2.在員工入職前,應要求求職者提供與應聘職位相關的學歷證明和各種資格證明,並保存其複印件。而且為了驗證真假,對於相關資格證書可以送至專業機構驗證,或登錄相關網站查詢等。

3.在員工入職前,應當要審查其是否還存在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否屬於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等,因此可以要求入職前員工提供一份前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4.對於知識性、技術性或者從事重要崗位的勞動者,HR在必要時要與原單位進行確認,並製作書面確認文件,如果員工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而且本單位在限制競爭公司範圍內,則應對該員工不予錄用。

5. 在員工在入職當天,要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崗位確認書以及規章制度的送達聲明,如果可以的話,應當將重要制度文本副本發放職工並要求籤收。

做到以上這五項措施,就能夠有效地避免員工因為入職的問題跟公司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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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知規定,公司無權開除?

老王是一家公司的一名保安,在公司也兢兢業業幹了很多年,在工作期間從來沒有出過任何差錯,得到同事和領導的一致好評。

但就在老王以為自己能夠光榮退休的時候,發生這麼一件事,差點讓他“晚節不保”。

原來在一天晚上,公司發生了一起盜竊事件,損失了價值好幾萬的貨物,而那天恰好是老王值班。

公司在對盜竊事件進行評估後,認為這起盜竊事件對公司造成了極大影響和損失,所以最終決定,解除與老王的勞動合同,給出的解除理由是老王沒有按照規定定時在公司內巡視。

但是老王向公司表示自己從來都不知道公司有“定時在公司內巡視”這項規定,但公司領導卻不聽老王的辯解,直接就解除了和老王的勞動合同。

老王不服公司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於是就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了仲裁。

仲裁委認為:

雖然公司的《保安員工手冊》中有規定,保安人員應定時在公司內巡視,但是這份手冊從來沒進行過公示,也沒有將相關的制度文本發給每一位保安人員進行簽收,只在是在人事部門進行保存,而且也沒有進行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教育的記錄。

於是最後,仲裁委裁決:

老王不知道公司有勞動紀律,因此沒有履行義務,公司無權依據《保安員工手冊》認定老王有過失而解除與老王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繼續履行與老王的勞動合同。

對於仲裁委的裁決,公司表示嚴重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但是法院還是沒有支持公司的請求。

從本案我們可知,公司有將公司制度告知員工的義務,而且對於告知的這個行為一定要有證據,比如說對於員工簽收制度文本的記錄、員工接受制度培訓的記錄進行保存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只對規章制度進行存檔的行為不屬於履行告知義務,若公司未能履行告知義務,員工以對制度的不知情進行抗訴的話,公司很有可能面臨敗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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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招聘過程中未完成的告知義務以及該收集的證據等,一定要在入職流程結束前完成。

若是在入職前安排制度培訓的,應當要製作培訓簽到表,並要求該入職員工簽字,而且在簽到表中要註明培訓的主題和相關的文件標題。

2.對於規章制度,即使公司已經對該入職員工進行制度培訓,仍然要該入職員工簽署聲明,表示其已經知曉如何獲取該規章制度副本並在指定時間內閱讀理解該文本。

3.簽署勞動合同應該儘量安排在入職流程的最後一節,至少應安排在該入職員工簽署真實披露聲明、詳盡披露聲明、制度送達聲明及崗位職責理解聲明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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