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不開工的企業貸款怎麼辦?法官說法來了


疫情防控期間,不開工的企業貸款怎麼辦?法官說法來了

春節假期已經結束,人們並沒有像往年一樣回到工作崗位。為了有效控制疫情,企業復工時間押後、學校延遲開學,疫情不僅牽動著人們的心,也影響著社會經濟運行的方方面面。/<font>


消費緊縮,經濟運行恢復緩慢,中小微企業生存舉步維艱,知名企業也不能倖免。據報道,擁有400家門店的西貝餐飲目前線下門店基本都已停業,董事長賈國龍對媒體吐槽說,預計春節前後一個月損失營收7至8億元,倘若疫情在短時間得不到有效控制,西貝賬上的現金撐不過3個月。/<font>

企業無法有效運轉,那麼企業的貸款怎麼辦呢?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周裕財、肖揚兩位法官。法官表示,疫情防控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儘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但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導致借款人履行不能,亦不能免除借款人還款責任及因延遲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借款人不能因疫情防控影響企業經營就抱有僥倖心理,而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履行還款義務。/<font>

問題一: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可否以疫情對借款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font>

法官表示,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在這種社會形勢和政策背景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落實。故疫情防控期間甚至疫情結束後一段時間內,金融機構一般不會抽貸、斷貸、壓貸。但不排除疫情期間或前後,有因到期未能還款或金融機構要求解除合同、提前還款而訴至法院的情況,建議金融機構與借款企業之間結合實際情況先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再綜合疫情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約定事由等具體情況,對金融機構的訴請作出判斷。/<font>

問題二:企業借貸中,出借企業能否以疫情對自身企業經營造成影響或對借款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中止履行出借義務或要求解除借貸合同、提前還款?/<font>

法官認為,因企業間借貸關係不受上述《通知》的約束,因此雙方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如果借款人沒有逾期的情況,且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借人不能夠以疫情對自身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中止履行出借義務或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如在預期違約或者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font>

目前處於疫情防範的特殊時期,如企業經營和融資確實受到疫情影響,建議雙方企業進行溝通協商,借款人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抵押等增信措施,獲得出借人的理解,同時建議出借人對於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給予適當的寬限與支持。通過協商,對借款、還款情況做出新的安排,以避免損失擴大並降低事後的糾紛解決成本。/<font>

如在此期間出借人(無論是否為金融機構)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font>

問題三:借款人能否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拒絕還款、延期還款?/<font>

法官表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鑑於目前疫情的發展態勢嚴峻、政府實施的防控措施嚴格以及對生活生產影響深遠,從宏觀上和整體上可以認定此次疫情構成民法上的不可抗力。/<font>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此處的不能履行是指客觀上無法履行,比如合同約定的特定物滅失無法交付,或在涉及個人因素的合同中, 關鍵人物去世或者永久失去能力,稱之為履行不能。但借款合同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給金錢給付,金錢屬於種類物,金錢債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只可能發生履行延遲或拒絕履行。疫情防範影響企業還款能力,導致其履行延遲,實為“履約困難”,並非“履行不能”。因此,儘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但並未導致借款人履行不能,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是不能免除的。如確有“履約困難”情形需延期還款,應當與出借人協商確定,或按照《通知》的相關規定與出借方進行協商。/<font>

問題四:企業為生產經營借款,受疫情防控影響生產經營無法開展,企業能否要求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提前還款?/<font>

法官指出,現實中,有企業為了生產經營借款,但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比如為春節、元宵節銷售貨物進行採買,場地租賃承辦活動等,若將資金用於原定用途則會造成巨大損失,資金在手中沒有其他用途並且產生利息,借款人因此想要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合同中有關於提前還款的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合同對此沒有約定時,應由合同當事人先行協商。協商不成,若企業能夠證明其訂立合同是在疫情發生之前且當時無法預見疫情情況,其借款用於特定用途,受疫情影響繼續履行合同會對借款人造成較大損失的前提下,提前還款減輕企業負擔,亦不會對出借人造成過多影響,基於公平原則,可以在對出借人給予適當補償的基礎上,允許解除或變更合同、提前還款。如果出借人是金融機構,約定了提前還款費用,可以綜合考慮疫情影響及地方應對疫情的政策酌情減免該費用。/<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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