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法院判決來了


“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法院判決來了

“性生活不和諧”可以離婚嗎?法院判決來了

如果夫妻雙方性生活不和諧,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本次推薦一則經典案例,法院的認定值得借鑑:

張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一終字第1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漢族,居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漢族,居民。

上訴人李XX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2013)臨羅民一初字第1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於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係,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同年9月25日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婚後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後共同生活期間,因雙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積極治療等原因,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於2012年10月26日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原告張某某主張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礙,因被告不積極治療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原告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於2012年10月23日在臨沂市人民醫院就診的門診病歷一份及中草藥費收費單據一張,門診病歷中的主訴病因為:陽痿早洩,收費單據中醫保賬戶戶名為李某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於2012年建立戀愛關係後並於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原、被告婚後共同生活僅一個月便產生矛盾並分居生活至今,雙方並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現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當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准許。

上訴人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患有陽痿早洩而視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確已破裂,認定事實錯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患有陽痿早洩的證據是診所主觀性的診斷證明,且該診斷證明真實性未知。

另外陽痿早洩並不是不可治癒的疾病,不能等同於性功能障礙。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張某某答辯稱,上訴人陽痿早洩自被上訴人陪同去臨沂市人民醫院診斷後再未治療過,其沒有治療的證據,最終也沒有治癒。

上訴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醫院做的身體檢查一份,證明上訴人身體正常。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提交的檢查是精液動態分析只能證明精液正常,不能證明上訴人性功能正常。二審法院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後共同生活短暫,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訴人以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上訴人李某某在一審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僅讓其父母到法院說明情況,應視為對訴訟權利放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時間不長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後久未聯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審判決准予離婚並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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