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為廢棄露天礦山“自然恢復方式治理”立規矩

  3月3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規範廢棄露天礦山採取自然恢復方式進行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條件、工作程序、相關要求。

  《通知》指出,採取自然恢復方式的廢棄露天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治理責任主體為地方政府;二是現狀無地質災害隱患或局部存在地質災害隱患但無直接威脅對象;三是無重金屬汙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會對周邊水土環境造成汙染;四是不處於鐵路沿線、公路沿線、江河沿線及城市周邊等範圍內;五是具備自然恢復的水土環境,自然恢復趨勢明顯。

  《通知》要求,對擬列入自然恢復的礦山,由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後,建立自然恢復礦山名錄,報當地縣(市、區)級政府,同時報所屬的市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彙總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形成全省自然恢復礦山數據庫。對列入自然恢復礦山名錄的,礦山所在地鄉、鎮政府應落實必要的隱患消除、礦區道路封堵、設置圍欄等措施,設立礦區自然恢復標示牌,留存自然恢復前必要的影像記錄,完工後由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

  《通知》強調,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利用自然恢復礦區內的土地。位於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廢棄礦山,應遵循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規劃要求實施修復或自然恢復。縣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協調指導監管責任單位做好自然恢復期間的日常巡查和管護工作。對於自然恢復緩慢或效果較差,一定期限通過遙感監測,未達到預期恢復效果的,當地政府重新編制治理設計,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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