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治理“微腐敗”離不開監察全覆蓋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湖南省洪江市紀委就掌握了一名非黨員村主任的違規事實,但當時紀委監察局“無從下手”。2017年年底,洪江市監委掛牌後第三天,即對該非黨員村主任賀某進行了政務立案。從管不到、管不了,到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開展監督調查處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監察全覆蓋,行使公權力的非黨員村居幹部等被納入監察對象,對於治理“微腐敗”的重要作用和意義正在凸顯出來。

近些年來,群眾身邊的“微腐敗”多發易發,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管黨治黨壓力傳導力度遞減,有的基層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對違紀行為處理有時畸輕、震懾不夠之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對基層權力運行的監督存在薄弱環節。

以非黨員村居幹部為例,他們不是黨員,不在紀委監督的範圍之列,不受黨紀黨規約束,同時也不是政府任命人員,不屬於原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此外,2011年印發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對他們的約束力不強;村民監督委員會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監督作用發揮參差不齊。因此,非黨員村居幹部基本處於監督盲區,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和廉潔問題很容易出現“法辦夠不上,黨紀不適用”的情況,日常監督更缺乏相應的專責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即使發現有的非黨員村居幹部在精準扶貧、徵地拆遷、新農村建設等工作中的“微腐敗”問題,但囿於他們的身份,想要處理往往“力不從心”、“無可奈何”。

如果把任性的權力比作洪水,監督就如堤壩,堤壩哪裡存在漏洞和薄弱環節,洪水就會從哪裡湧出甚至決堤,這是事物發展變化的鐵律。因之,要避免洪水決堤為害群眾,就必須加固堤壩的薄弱環節。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對監督堤壩的堵漏補弱、加固築牢,有利於破解基層權力監督困局。

織密監督之網,填補了監督對象上的空白。今年3月頒佈實施的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將非黨員村居幹部,乃至有的地方聘用的協警、城管協管員等納入監察範圍。

“監察體制改革後,包括非黨員村幹部在內的所有農村基層幹部行使公權力都要接受監督,彌補了以前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讓基層‘微腐敗’難以遁形。”江西省南昌市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馮健說。從實踐來看,該市紀委監委今年第一季度已處分非黨員公職人員、非黨員村幹部4件4人,效果初步顯現。

全覆蓋體現零容忍,本身就是強有力的震懾。今年1月25日上午,廣東省四會市監委掛牌成立。當天下午,某村村民小組長楊某(非黨員)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帶著部分挪用的村集體資金到縣監委,主動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問題。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監委掛牌運行僅一個多月時間,就有27人主動投案,其中鄉科級及以下幹部12人,可謂 “立竿見影”。

監督關口前移,填補了紀法之間的空白。無數案例表明,“破法”必先“破紀”,不少“微腐敗”也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以往監督不到位,群眾身邊部分行使公權力的非黨員公職人員、非黨員村幹部等,小錯不斷,但就是沒人管,有的幹部肆無忌憚,有的越滑越遠、墮入腐敗的泥潭;同時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幹群關係緊張,有的引發反覆上訪、越級上訪,有的甚至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實現監察全覆蓋,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越軌”“出界”就有人管,解決了以往“犯罪有人管、違規違法無人問”等問題,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微腐敗”的發生。有專家指出,在監察全覆蓋的大環境中,強化日常監督,堅持抓早抓小,對於治理“微腐敗”,是一個成本較低、成效較優的路徑選擇。

行使公權力,有人管與沒人管,自然不一樣。北京市朝陽區監委委員、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李英輝介紹,區紀委監委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部門在工作中有效聯動,將監察體制改革後新增的非黨員村居幹部等監察對象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動輒則咎、防微杜漸。改革試點以來,全區累計處分處理村、社區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40餘人。浙江省寧海縣紀檢監察機關2017年以來,通過提醒談話、批評教育、扣發廉政保證金等方式,對32名非黨員村居幹部進行“咬耳扯袖”,有效防範和遏制了“微腐敗”。

同時,實現監察全覆蓋,逐步增強了基層非黨員公職人員、非黨員村幹部等接受監督、遵紀守法的意識。“今後,非黨員村幹部如果違紀違法,同樣會受到處分,因此我們必須強化法紀意識,提高對自己的管束,堅決杜絕‘越界’行為。”山東省博興縣呂藝鎮花園村村委主任王長兵的一席話,道出了許多非黨員村幹部的切身感受。

“微腐敗”點多面廣,甚至無孔不入,解決起來不可能一蹴而就;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剛剛邁出第一步,在治理“微腐敗”方面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今年3月,趙樂際同志在雲南省調研時對此提出明確要求,強調“積極探索監察職能向基層、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徑,賦予鄉鎮紀委必要的監察職能,使全體黨員和公職人員都處於嚴密監督之下”。在這方面,先行試點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積極進行了探索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相信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監察全覆蓋在治理“微腐敗”方面的威力必將逐步顯現出來。(記者 張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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